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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杨君琳在《法学杂志》2021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论北斗时代的个人位置信息法律保护》的文章中指出: 我国北斗时代的到来使得基于卫星导航的个人位置信息呈指数级增长。但对个人位置信息内涵、类型、特征和其承载的正当利益的基本认识的缺乏影响了我们对法律应当如何保护个人位置信息这一问题的判断。个人位置信息是个人信息的一种新类型,具有弱识别性、高私密性、强法益关联性,不仅与个人的人格利益紧密相关,还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和公共利益属性。我国应当明确个人位置信息的法律地位,以确保现有法律的适用;依据个人位置信息滥用风险的制造力和控制力的强弱,分配利益相关者保护的义务与责任,防止在侵害和保护个人位置信息上“搭便车”;同时制定为公共利益处理个人位置信息的规则以防止权力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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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君琳就北斗时代的个人位置信息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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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极高经济价值和公共利益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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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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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杨君琳在《法学杂志》2021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论北斗时代的个人位置信息法律保护》的文章中指出: 我国北斗时代的到来使得基于卫星导航的个人位置信息呈指数级增长。但对个人位置信息内涵、类型、特征和其承载的正当利益的基本认识的缺乏影响了我们对法律应当如何保护个人位置信息这一问题的判断。个人位置信息是个人信息的一种新类型,具有弱识别性、高私密性、强法益关联性,不仅与个人的人格利益紧密相关,还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和公共利益属性。我国应当明确个人位置信息的法律地位,以确保现有法律的适用;依据个人位置信息滥用风险的制造力和控制力的强弱,分配利益相关者保护的义务与责任,防止在侵害和保护个人位置信息上“搭便车”;同时制定为公共利益处理个人位置信息的规则以防止权力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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