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4月07日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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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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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特赦裁定作出后能否撤销
· 探索中国传统体育文化的法治之路
· 强制执行形式化原则的制度效应
· “善意执行”辨
· 从“查封”到“诉讼”:
无形财产执行的制度逻辑与立法选择
· 不能忽视的债券市场分层:
基于破解市场流动性困局的思考
· 盗窃罪量刑规范化问题实证研究
· 论知识产权信息的公共利用
· 其凸显了立法者对金融犯罪的关注
· 有必要在刑事法基础理论层面展开
· 其以三种形态体现在制度架构中
· 具有极高经济价值和公共利益属性

论知识产权信息的公共利用

( 2021-04-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朱一飞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知识产权信息的公共利用,既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题中之义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补充,也是当代社会中促进知识创新和信息自由的必然要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利用的实现路径,除了知识产权法框架内和私法自治原则下的私法路径外,还应有行政机关参与和主导的公法路径。我国应当对行政机关参与和主导的知识产权信息分析与应用进行法制化构造,从而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利用的公法路径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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