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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杭平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善意执行”在现阶段被提倡与强调,与中国民事执行兼具实现债权与纠纷解决的双重功能、“非规则型”制度等特征以及过去几年运动式解决“执行难”造成执行法律关系结构失衡有关。“善意执行”是一项具有微观面向与宏观面向的制度性平衡装置,并不能被比例原则所替代。善意执行以介于依法执行与违法执行之间的“灰色地带”为作用领域,旨在统筹兼顾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乃至社会的利益,导向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为防止执行人员以善意执行为名滥用行政性裁量权,应当确立适用它的一般方法或裁量基准,并构建事中及事后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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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执行”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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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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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杭平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善意执行”在现阶段被提倡与强调,与中国民事执行兼具实现债权与纠纷解决的双重功能、“非规则型”制度等特征以及过去几年运动式解决“执行难”造成执行法律关系结构失衡有关。“善意执行”是一项具有微观面向与宏观面向的制度性平衡装置,并不能被比例原则所替代。善意执行以介于依法执行与违法执行之间的“灰色地带”为作用领域,旨在统筹兼顾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乃至社会的利益,导向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为防止执行人员以善意执行为名滥用行政性裁量权,应当确立适用它的一般方法或裁量基准,并构建事中及事后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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