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4月07日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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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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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特赦裁定作出后能否撤销
· 探索中国传统体育文化的法治之路
· 强制执行形式化原则的制度效应
· “善意执行”辨
· 从“查封”到“诉讼”:
无形财产执行的制度逻辑与立法选择
· 不能忽视的债券市场分层:
基于破解市场流动性困局的思考
· 盗窃罪量刑规范化问题实证研究
· 论知识产权信息的公共利用
· 其凸显了立法者对金融犯罪的关注
· 有必要在刑事法基础理论层面展开
· 其以三种形态体现在制度架构中
· 具有极高经济价值和公共利益属性

强制执行形式化原则的制度效应

( 2021-04-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肖建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

  大陆法系强制执行法理论为执行形式化提供了一般性的理论解释,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强制执行立法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但是执行形式化原则的具体展开需要结合我国审执分离的实践,回答我国特有的本土问题。通过执行形式化与执行债权的识别判断、执行形式化与执行当事人适格的审查判断、执行形式化与责任财产的权属判断以及不予执行对执行形式化原则的冲击等方面的探讨,将执行形式化放在我国特有的集中式执行体制、执行裁决与执行实施分权以及集约化执行的背景下展开,可以对我国强制执行形式化原则的制度效应进行体系化的阐释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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