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柏坡的红色法治印记

图为陈瑾昆理论文稿。

图为西柏坡时期中央法律委员会旧址。
□ 孙晓丹
1949年3月23日,中共中央机关由河北西柏坡出发,踏上“进京赶考之路”。河北省档案馆、博物院等馆藏与各地留存的红色法治文物,彰显了以河北西柏坡为历史节点和地理标志的丰富红色法治资源、深厚红色法治文化。
顶层立法布局 搭建法治框架
1947年,刘少奇、朱德、董必武等率中央工委进驻西柏坡。之后,1947年的全国土地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土地法大纲》,“耕者有其田”的立法主旨受到全国人民的热烈欢迎。1948年起草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纲领(草稿)》,为全过程民主和统一战线建设提供了法治道路指引。1948年秋冬,着眼于新婚姻家庭制度的婚姻法草案,深刻总结解放区政治建设、婚姻制度经验,为新中国婚姻法制定提供了基础。党中央领导制定的“三大法律文件”,分别从经济基础、根本大法、社会工作三个维度,构建了新中国法律制度的初步框架。
设立专门机构 深耕立法研究
西柏坡时期,党中央把法制建设作为重要方面,中央法律委员会在当时发挥了重要作用。
1948年12月,原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改组为中央法律委员会,作为在中央书记处领导下协助中央研究与处理有关立法和司法问题的工作机关。
位于西柏坡中央部委旧址群的中央法律委员会旧址,是新中国法治建设“从何处来”的实物见证。在这里,中央法律委员会从起草临时宪草到编译法学著作,从研究新法学到培养司法干部,见证了共和国法治奠基的探索历程,为新中国法律体系与司法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将“后甘泉宪草案”改写为“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临时宪草初稿”,形成了中国宪法史上的一个重要文献。
1949年3月23日,中央法律委员会随中央机关迁驻北京。
健全政权体系 完善基层司法
华北人民政府前身为晋察冀、晋冀鲁豫两个边区政府,“三个政权机构”是巩固党领导的政权体系、建构全国性影响政权组织的典范,为新中国政权建设提供实践和理论基础。
在极端艰苦的局部执政条件下,两个边区进行了新民主主义法治的早期探索与实践。1941年7月,晋察冀边区颁布《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确立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等原则。1942年5月,晋冀鲁豫边区公布《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规定结婚须双方自愿等。
1948年8月,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在石家庄召开,选出了以董必武为主席的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华北人民政府存续期间颁布200多项法令规章,为建设新中国和管理国家奠定制度基础。其中,《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明确了解放区政权的性质,确立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
西柏坡时期,晋察冀边区、晋冀鲁豫边区自1938年起就在各县抗日民主政府设置司法处(后改为司法科)、承审处。1948年10月,华北人民政府发布通令,要求各县政府恢复司法机构。
太行山上的赞皇县中马峪村是红色堡垒村,1937年底至1945年8月是冀西区赞皇县抗日民主政府驻地。杨秀峰等在这里领导创建的承审处、民调科、监狱股等法治机构,共同组成相对完整的司法体制,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司法为民理念的早期实践场域,留下了宝贵的历史遗产。
汇聚法学人才 完成庄严交接
1946年至1947年,陈瑾昆等先后在延安、西柏坡从事法律问题研究和法律文件起草工作,以实际行动和实践成果体现毛泽东主席指引的“从新的观点出发研究法律”,推动建立“新民主主义的法律”。
在华北大地上,一批“红色法学家”成为中国共产党推动政权建设与法治建设的主力军。彭真、董必武、郑天翔、谢觉哉、张友渔和杨秀峰、陈瑾昆、王斐然、钱端升、陶希晋等著名法界人物,推动了红色法治思维和理念的系统创新。
1948年9月27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布“秘总字第一号”公告。华北两大边区政府的职权统一归入新成立并且领导第一个连片解放区的华北人民政府。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主席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今天成立了!”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篇章由此开启。1949年10月28日,华北人民政府按照毛主席指示发布结束工作公告,河北、山西、平原、察哈尔、绥远五省及京、津两市改归中央人民政府直属。
一件件珍贵文物、一系列重要事件、一个个历史瞬间,都在向人们诉说——河北西柏坡是应该被永远铭记的革命圣地。
(作者系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