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政治民主、法治进步、社会文明的抗日模范区

  □ 汪世荣 张晶

  以延安为代表的抗日根据地称为“边区”,也称“特区”,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充分发扬民主,实现了政权性质从“工农革命政权”向“抗日民主政权”的转变。以陕甘宁边区为代表的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治建设、法治发展进步及社会和谐稳定一体推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民主政治建设成为启迪民智解放社会的先声
  陕甘宁边区不仅用“民主”定位政权的性质,而且围绕建立最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通过民主政治凝聚人心,切实保障边区人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和自由,推动社会观念更新、社会关系和睦、社会生产发展。
  陕甘宁边区大力拓展了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和方式。工会组织、农会组织、妇女组织、儿童组织普遍建立,运行良好。各种识字班、互助组、变工队活跃在社会生产和生活各个领域,战斗英雄、生产模范、调解模范等覆盖各行各业。劳苦大众成为社会关注的对象,扶贫济困成为社会风尚。
  民主政治建设汇聚了中华民族同仇敌忾的抗日磅礴力量。民主政治的实施,普遍、平等、无记名选举制度的推动,改变了千百年来劳动人民受剥削、受压迫的地位,激发了边区人民抗战的激情。民主政治的实行,陕甘宁边区人民的精神面貌焕然一新。
  人权保障凝聚全社会坚实的思想文化共识
  一体保护抗日人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夯实了团结、抗战的社会基础。民主政权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视角,制定《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以及《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等专门法律法规,从多个方面规范政府行为,约束和限制公权力,创新了权力来源和运行机制。参议会作为民意机构,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在选举过程中,针对选民识字不多的问题,实行“豆选”“烧香洞”等灵活多样的选举方式,保证选举的普惠性、真实性和广泛性。
  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法律原则,贯穿于《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始终。废除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童养媳等陋习,保护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构成完整的婚姻自由内涵。实行“一夫一妻制”“保护军婚”“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等原则,发挥法治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巨大作用。但是,婚俗的改变不能一蹴而就,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的内涵,包括强调婚姻自主、尊重结婚男女双方意愿等。
司法为民凸显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效
  制定《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强调司法人员处理案件,应做到合情合理。将减少纠纷和增进团结作为司法工作的重要任务,发动群众、各类团体、区乡政府参与调解工作,立法和司法倡导群众观点,便民利民。通过司法审判保护抗日人民的各项权利,团结和教育群众,人民司法呈现出崭新的历史风貌。
  司法承担了维护公平公正的神圣使命。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形成,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工作中贯彻实施取得的成效。为贫苦百姓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保护,克服由于经济困难造成权利空白,司法为民宗旨要求审判和调解结合,司法调解方式形成法律和社会的良性互动。
  法官的积极作为,弥补了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的局限。深入群众,调查研究,耐心地与当事人沟通、交流,法官成为群众的一员。司法审判中不仅适用法律法规,还尊重善良风俗,兼顾政策法令。从实质上化解矛盾纠纷,促使人际关系恢复和社会关系和睦,司法的社会建设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总之,陕甘宁边区坚持社会治理的整体性原则,成效显著。“解放区的天是明朗的天,解放区的人民好喜欢,民主政府爱人民,共产党的恩情说不完。”这首《解放区的天》,于1943年由刘西林根据晋绥地区民间小调《十二月》填词创作而成,是山西省兴县战斗剧社创编的秧歌剧《逃难》的主题歌,原名《边区的天是明朗的天》。后在流传过程中,将歌词中的“边区”改成了“解放区”。歌中的“民主政府”反映了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权建设的发展历程。坚持民主政治建设、法治发展进步及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机统一,陕甘宁边区成为中国共产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局部执政成功实践样本。
  (作者分别系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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