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法草案三审稿提请审议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优化工作流程

  本报北京4月27日讯 记者蒲晓磊 社会救助法草案三审稿今天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流浪乞讨人员”属于带有阶段性特征的表述,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国式现代化深入推进,我国流浪乞讨人员数量逐年下降、明显减少,目前相关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的对象主要为走失、务工暂无着落等流散在外的暂时遇困人员,建议将“流浪乞讨人员”的表述修改为“流散人员”。对于这一意见,草案三审稿予以采纳。
  草案二审稿第三章对救助程序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社会救助事关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同时,还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优化工作流程,让群众更便捷地申请、获得社会救助,建议增加这方面的规定。对此,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效率;并增加一条规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社会救助工作实际情况,依法优化工作流程,提高便民化水平。”
  草案二审稿第七十条规定了截留、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法律责任。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本条中“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主要适用于公职人员,其他有关组织、个人参与社会救助工作也可能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建议进一步明确其法律责任。对此,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对有关组织、个人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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