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体制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4月27日,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这是现行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009年施行以来的一次重要修订。企业国有资产法修改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稳中求进。
修订草案修改71条、新增32条,共九章109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体制、明确坚持分类管理原则、健全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等。
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修订草案强调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为原则,健全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和内部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为解决所有权虚置问题,总结国有企业“外部董事”“专职董事”“派出董事”“国有股权董事”等制度的实践经验,明确建立国有股权董事制度,保障国有股权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规定国有股权董事应当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或者提名机构。以专节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公司治理,在衔接公司法共性规定的基础上,明确鼓励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调整优化股权结构,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对股东会、董事会履职作出专门规定。细化审计委员会履职的具体要求,对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履职情况报告、履职条件保障等作出规定,规模较小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可以设一名审计委员行使监事会职权。
在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体制方面,修订草案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总结改革发展经验,对现行体制作进一步完善,明确建立健全国有资本委托代理机制,完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机制,国家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集中统一监管等原则。同时,根据“三定”职责和工作实践,赋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责,明确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国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制定或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规章制度的职能。
综合考虑中央对国有企业分类管理改革要求和地方探索实践,以及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需要,修订草案明确坚持分类管理原则,根据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进行整体界定,原则上划分为功能类、公益类、商业类三种类型,并对考核方向作出原则性规定。同时考虑实践中企业内部管理需要,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所出资企业实施差异化考核。
修订草案对企业重大事项作出完善。为有效防范关联交易风险,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修订草案完善了关联方的定义。针对法定评估内容宽泛、影响交易效率等实践反映的突出问题,在规定应当进行评估项目的同时,明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结合现行监管制度及工作实践,修订草案修改“国有资产转让”专节为“企业资产交易”,将增加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注册资本纳入调整范围。考虑实践中大量国有企业以参股方式经营投资,修订草案通过专节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参股权益管理予以规范。
修订草案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完善。为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健全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修订草案与预算法相衔接并总结实践经验,明确根据企业和行业类型完善资本收益上交制度;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应当兼顾企业发展和全民共享,主要用于注入国家出资企业资本金,通过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保障和改善民生;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划转一定比例的国有资本用于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持续运行。
现行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009年5月1日施行以来,为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推动国有企业为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国防建设、民生改善作出重大贡献。
本报北京4月27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