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加强江河湖泊管理与保护
□ 本报记者 赵晨熙
4月27日下午,水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现行水法制定于1988年,2002年作过较大修改,2009年和2016年修改过个别条款。现行水法施行以来,对于保护、节约、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当前水利事业发展面临新的形势,解决水资源短缺等问题需要更加有力有效的制度举措。现行水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完善,为新形势下保障国家水安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修订草案共9章91条,明确了水利事业发展总体要求。规定保护、开发、利用、节约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国家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鼓励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厉行节约用水,建立健全水资源安全战略储备体系。
修订草案从多个方面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为促进项目建设和规划编制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和有关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为强化江河、湖泊生态用水保障,规定合理确定江河、湖泊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和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指标,建设水工程应当满足生态流量泄放要求。为强化地下水超采治理,规定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国家建立地下水储备制度,除特殊干旱年份以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动用地下水储备。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规定制定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定期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
修订草案健全节水促进机制,规定加强污水处理回用,将再生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将节水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建立水权交易制度,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
修订草案专设“江河、湖泊管理与保护”一章,加强江河、湖泊管理与保护。规定国家建立江河、湖泊定期普查制度,对江河、湖泊实行名录管理;明确江河、湖泊的管理原则和管理体制,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和岸线保护范围划定及其管理保护措施;严格规范涉河建设项目和河道采砂,规定建设涉河建设项目不得威胁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擅自改变水域和滩地用途、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缩小水域面积;明确禁止运输、收购、销售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的单位、个人开采的河道砂石土。
修订草案规范水工程建设与运行,专设“水工程建设与运行”一章,规定从事水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对水工程开展登记并建立技术档案;加强对水工程的维修养护和安全监测,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水库安全,禁止侵占水库库容;建立综合调度体系,实施水工程统一调度。
本报北京4月27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