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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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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7月31日,海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上位法修订,自由贸易港建设步伐加快,海南省动物防疫工作的内外部环境已发生深刻变化,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建设和管理提出新要求。为贯彻落实上位法,解决海南省无疫区建设和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必要对《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为筑牢无疫区公共卫生安全防线提供制度支持。 《决定》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紧紧围绕公共卫生安全主线,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海南实际,从完善动物防疫体系、加大对外开放、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作出规范。 为确保职责有部门履行、工作有队伍落实,形成严密的动物防疫管理体系,《决定》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动物防疫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无疫区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区域性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 海南省无疫区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金字招牌”,应当推进与境外无疫区的交流合作及互认。《决定》要求,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无疫状态维持、动物疫病防控、生物安全治理等无疫区建设重要领域的国际合作和交流。鼓励境外人员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探索认可本省无疫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间动物检疫措施的等效性,推动本省与国家认可的境外无疫区的互认。 预防是动物防疫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决定》明确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和本省动物疫情以及保护养殖业发展和人体健康的需要,会同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海关等部门开展本省动物疫病风险评估。 而且,要求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明确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动物疫病控制需要,提出禁止免疫病种。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针对实践中生产经营者动物防疫意识淡薄、主动性不足问题,《决定》规定,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强制免疫密度和免疫效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其采取补充免疫接种等补救措施。 《决定》还要求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实行休市消毒或者市场区域轮休消毒制度。明确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自行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应当符合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及时、如实做好处理记录并保存不少于两年。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决定》提出,在保障无疫区动物防疫安全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整合优化有关审批报告事项,删去与动物防疫工作实际不相符的规定。比如,删去现行条例中有关动物、动物产品运抵本省时,空运、水运、铁路运输承运人应当向驻地省际检查站报告的规定;保留动物、动物产品在运抵本省时,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向省际检查站报检的内容,避免给承运人增加重复且不必要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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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修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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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无疫区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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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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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7月31日,海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上位法修订,自由贸易港建设步伐加快,海南省动物防疫工作的内外部环境已发生深刻变化,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建设和管理提出新要求。为贯彻落实上位法,解决海南省无疫区建设和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必要对《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为筑牢无疫区公共卫生安全防线提供制度支持。 《决定》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紧紧围绕公共卫生安全主线,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海南实际,从完善动物防疫体系、加大对外开放、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作出规范。 为确保职责有部门履行、工作有队伍落实,形成严密的动物防疫管理体系,《决定》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动物防疫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无疫区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区域性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 海南省无疫区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金字招牌”,应当推进与境外无疫区的交流合作及互认。《决定》要求,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无疫状态维持、动物疫病防控、生物安全治理等无疫区建设重要领域的国际合作和交流。鼓励境外人员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探索认可本省无疫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间动物检疫措施的等效性,推动本省与国家认可的境外无疫区的互认。 预防是动物防疫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决定》明确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和本省动物疫情以及保护养殖业发展和人体健康的需要,会同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海关等部门开展本省动物疫病风险评估。 而且,要求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明确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动物疫病控制需要,提出禁止免疫病种。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针对实践中生产经营者动物防疫意识淡薄、主动性不足问题,《决定》规定,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强制免疫密度和免疫效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其采取补充免疫接种等补救措施。 《决定》还要求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实行休市消毒或者市场区域轮休消毒制度。明确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自行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应当符合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及时、如实做好处理记录并保存不少于两年。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决定》提出,在保障无疫区动物防疫安全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整合优化有关审批报告事项,删去与动物防疫工作实际不相符的规定。比如,删去现行条例中有关动物、动物产品运抵本省时,空运、水运、铁路运输承运人应当向驻地省际检查站报告的规定;保留动物、动物产品在运抵本省时,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向省际检查站报检的内容,避免给承运人增加重复且不必要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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