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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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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志军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进一步提升刑事审判工作质效,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推进庭审实质化,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注重制度探索,及时总结改革经验,着力推进庭审制度改革。 一是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事关国家法治建设,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人民安居乐业。推进改革的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控辩平等、程序正义等理念和原则不折不扣地落实到每一个案件中,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二是落实庭前会议制度。庭前会议是为庭审顺利进行而设置的庭前准备程序,目的是保证庭审集中、持续、高效进行。要通过庭前会议解决管辖、回避等程序性问题,梳理出争议焦点,让控辩双方在庭审前全面有效获取有关案件的信息,梳理出双方有分歧的证据,庭审中对没有异议的证据进行简化质证,把主要精力放在有分歧的证据上,这样就能提高法庭调查和辩论的针对性,做到突出重点、真正解决争议,同时又提高了效率。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如果在庭前会议中能把大部分争议解决了,庭审就会很顺利,从而节省更多的时间。但庭前会议是庭审准备程序,既不能弱化庭审,又不能取代庭审,合议庭在开庭前细致审查卷宗材料,充分做好庭前准备,能够有效推进依法裁判实质化,确保法庭集中持续审理,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 三是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前,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过多强调配合,监督制约不够,曾经出现过侦查决定起诉、起诉决定审判的“侦查中心主义”的现象。改革后,法官主持庭审要恪守中立原则,通过主持庭审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查明证据、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于辩方提出的一些问题,控方含糊其词,不正面回答的,法官要当庭告知检察官,检察机关依法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提供确切证据证实指控事实的,或是对于案件存在的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将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法庭调查程序是刑事诉讼活动关键环节,证据裁判、居中裁判、集中审理、诉权保障和程序公正是法庭调查的基本原则,规范开庭讯问、发问程序,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切实提高出庭作证率,推进司法证明实质化。同时,要完善各类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充分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环节的制约和引导作用,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提高刑事诉讼整体水平。 四是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目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不多,最终真正将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也是少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实施效果。法官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善于通过阅卷审查发现问题,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又提出相关线索或材料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就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加以解决,敢于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如果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就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坚持当庭调查原则。要积极引导控辩双方围绕取证合法性充分辩论,督促公诉机关举证证明取证合法性。要审查公诉机关在侦查终结前是否对讯问合法性进行了核查。对于主要靠言词证据定案的案件,如果确认或者不能排除是以非法方法收集,要坚决予以排除,这是必须遵守的原则。对于物证、书证的排除和言词证据的排除在标准上是不一样的,物证、书证反映的是一定的客观情况,其稳定性要比言词证据强得多,在举证当中,对于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可以补充、补强,补充后仍达不到证据合法性标准的物证、书证也要排除。对于瑕疵证据,只是证据形式要件不完备,并不属于非法证据,不能直接予以排除,可以视为证据能力待定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取决于瑕疵能否得到补正或者合理解释。 五是强化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作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是相对较为轻微的,应强化刑事诉讼制度的案件繁简分流作用,以便及时调控进入正式庭审的案件数量,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配置到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上。如果所有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庭审判活动,不仅会给公检法人员造成不必要的额外负担,同时也无助于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处理。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确保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繁其繁、简其简。只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步推进,才能真正实现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改革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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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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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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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志军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进一步提升刑事审判工作质效,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推进庭审实质化,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注重制度探索,及时总结改革经验,着力推进庭审制度改革。 一是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事关国家法治建设,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人民安居乐业。推进改革的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控辩平等、程序正义等理念和原则不折不扣地落实到每一个案件中,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二是落实庭前会议制度。庭前会议是为庭审顺利进行而设置的庭前准备程序,目的是保证庭审集中、持续、高效进行。要通过庭前会议解决管辖、回避等程序性问题,梳理出争议焦点,让控辩双方在庭审前全面有效获取有关案件的信息,梳理出双方有分歧的证据,庭审中对没有异议的证据进行简化质证,把主要精力放在有分歧的证据上,这样就能提高法庭调查和辩论的针对性,做到突出重点、真正解决争议,同时又提高了效率。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如果在庭前会议中能把大部分争议解决了,庭审就会很顺利,从而节省更多的时间。但庭前会议是庭审准备程序,既不能弱化庭审,又不能取代庭审,合议庭在开庭前细致审查卷宗材料,充分做好庭前准备,能够有效推进依法裁判实质化,确保法庭集中持续审理,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 三是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前,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过多强调配合,监督制约不够,曾经出现过侦查决定起诉、起诉决定审判的“侦查中心主义”的现象。改革后,法官主持庭审要恪守中立原则,通过主持庭审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查明证据、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于辩方提出的一些问题,控方含糊其词,不正面回答的,法官要当庭告知检察官,检察机关依法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提供确切证据证实指控事实的,或是对于案件存在的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将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法庭调查程序是刑事诉讼活动关键环节,证据裁判、居中裁判、集中审理、诉权保障和程序公正是法庭调查的基本原则,规范开庭讯问、发问程序,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切实提高出庭作证率,推进司法证明实质化。同时,要完善各类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充分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环节的制约和引导作用,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提高刑事诉讼整体水平。 四是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目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不多,最终真正将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也是少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实施效果。法官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善于通过阅卷审查发现问题,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又提出相关线索或材料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就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加以解决,敢于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如果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就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坚持当庭调查原则。要积极引导控辩双方围绕取证合法性充分辩论,督促公诉机关举证证明取证合法性。要审查公诉机关在侦查终结前是否对讯问合法性进行了核查。对于主要靠言词证据定案的案件,如果确认或者不能排除是以非法方法收集,要坚决予以排除,这是必须遵守的原则。对于物证、书证的排除和言词证据的排除在标准上是不一样的,物证、书证反映的是一定的客观情况,其稳定性要比言词证据强得多,在举证当中,对于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可以补充、补强,补充后仍达不到证据合法性标准的物证、书证也要排除。对于瑕疵证据,只是证据形式要件不完备,并不属于非法证据,不能直接予以排除,可以视为证据能力待定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取决于瑕疵能否得到补正或者合理解释。 五是强化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作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是相对较为轻微的,应强化刑事诉讼制度的案件繁简分流作用,以便及时调控进入正式庭审的案件数量,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配置到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上。如果所有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庭审判活动,不仅会给公检法人员造成不必要的额外负担,同时也无助于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处理。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确保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繁其繁、简其简。只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步推进,才能真正实现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改革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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