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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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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志铭 陈雪
在很多法律界人士看来,合规就是合法,没有什么新鲜的,所以,他们说合规讲的就是合法。比如,刑法学者讲刑事合规,感觉就是讲刑事合法,讲刑事上的罪与罚问题。而在许多法律界以外的人士看来,合规不同于合法,其涉及的内容范围、关注的问题呈现、所展开的制度实践,跟合法概念所指涉的问题对象不是一回事。那么,合规和合法究竟是不是一回事,他们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合规概念相对于合法概念有什么新颖性、独到性吗?如果没有,合规的话题不就成为故弄玄虚了吗!大家知道,在理论认识上,任何含义边界不清的概念的引入,都会构成对表达秩序的破坏,造成生活实践错乱。在当下这样一个浮躁的风气下,我们在教学和科研中,时常遭遇各种标新立异说法的冲击,使我们在毫无认知增量的状况下,疲于应付,深受其害。 2017年3月24日,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在国内法科院校中首先创设企业合规研究中心,提示一下,那时大家熟悉和适用的是“企业或公司法务”的说法。在那之后,我们做了许多工作,编制了国内第一本企业合规教材,出版了集刊和专著译作,举办了多期培训和系列研讨活动,开设了课程并承担了大型科研项目,开展了多种合作,着力打造“大夏合规”品牌(华东师范大学的前身主干是大夏大学)。如今,当合规在业内外成为风靡一时的话题和业务实践的时候,我们从教学和科研的角度却不得不越发认真地追问和讨论一个问题,这就是“合规”这一概念的确切含义:合规相对于我们一直挂在嘴边的合法,其新颖性何在,其独特价值何在? 从字面上讲,合规是英文compliance的中文翻译。Compliance的意思是顺从、遵守。Compliance with something,是指对什么东西的顺从和遵守。Compliance with rules,Compliance with regulations,是指对各种规则或规制的遵守和顺从。请注意,如果将其中的rules和regulations置换为laws和legal regulations,则变成了对法律和法律调控的遵守和顺从。大家知道,法律是一个行为规则体系,我们在阐述法律的作用时经常讲的道理就是“无规矩不成方圆”。遵守法律就是遵守规则,如果各种规则与法律规则一致,那么,遵守规则也就意味着遵守法律。在一个法治社会,服从法律与服从规则、服从法律的指引同服从各种规则的管理是高度一致的。因此,合法和合规、守法和合规是高度一致的,它们之间可以相互置换。 这样说来,很多人尤其是研究合规和从事合规工作的专家会觉得不满意甚至完全不同意,这是为什么? 因为从显著的方面讲,合规之规的范围远不限于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包括公司企业在内的各种社会组织体及其成员来说,还包括各种监管规定、行业准则、企业章程和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域外规则等。如果说合规的直接诉求是免责,避免因不合规行为遭受不利的后果,那么,合规所指涉的规则种类和数量肯定远比法律法规要广泛得多。合规与合法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包容和被包容的关系,不能以偏概全,用合法取代合规。因此,合规概念的含义是具有新颖性的,围绕合规概念的独特含义所展开的制度构设和实践也是与合法性意义上的操作大不相同的。 但是,对于法律人来说,基于合规之规的广泛性所展示的合规概念的新颖独到性,并不能充分成立。因为合法与合法律不是一回事,合法是广义的合乎法律。这种广义之广,在匹配社会生活需要的意义上,甚至可以达到“法海无边”“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程度。法律不仅是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而且还包括为法律法规所认可、赋权的其他各种社会生活规范,这些类别的规范从不同的方面调整着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这就是我们此前经常所说的法律延伸的观念。例如,一个公司的章程不是法律,但是因为它符合法律,为法律所认可,所以它是有法律效力的,是合法律的、合法的。遵守公司章程的行为是合规的,也是合法律的、合法的。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行为合法所要求的守法,不仅是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还要求在国家法律法规所划定的社会自治空间中、由社会生活主体自主生成各种社会生活规范,并予以遵守。如此,在法律法规的延长线上,我们就发现了合法律、合法与合规的契合甚至重合。 不仅如此,对于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延长线上发现的合规概念的认识,还必须在回溯回顾的意义上、时刻牢记自己的真身是“合法”概念,是合法性概念的现时呈现。因为合法性概念是有骨架支撑和整合的一个系统有机的概念,这个起支撑作用的架构,就是法律效力的位阶或位序理论以及司法裁判中的规范审查和梳理。由于这种骨架支撑解决了诸多法律渊源在上下左右前后之间的关系,使得多种多样的法律规范渊源,在指导人们的行为中多而不乱、有条不紊。在时下对合规的表达和实践中,我们看到了对规的形态的多样列举排列,但遗憾的是,对不同形态的规的关系则缺少有序的安排,而无序的关系必然导致冲突。不面对和解决这种冲突,合规要求就成为一种空洞的、以简单免责为指向的机会主义概念。比如,一个上市公司可能对交易所的规则指令视如生命,而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则全然无视,“县官不如现管”,即使前者与法律法规不相符合,也一样如此。我们看到很多合规研究者把美国对中兴、华为的处罚,作为阐发凸显合规经营、避免合规风险的典型例子,但同时我们也戏剧性地看到,在诸多场合,美国将国内法的效力延伸到域外其他主权国家的“长臂管辖”,被痛斥为法律霸权、强盗逻辑。 那么,相对于我们一直熟悉的合法概念,时下兴起的合规表达和实践的新颖性和独特意义是什么呢?笔者的看法是,从合法到合规,我们看到了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延伸,看到了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展开:生根、发芽、开花、结果,看到国家和社会法治化治理的具体落实和实现。由此也就彻底扭转了我们对法律、合法性、法治化治理等概念的片面狭窄的认知,使法治化治理由一种理论和制度构设转化为生动的社会生活事实成为可能。 这就是合规概念的新颖独到性所在,是我们致力于合规表达和实践的全部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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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概念的新颖性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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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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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志铭 陈雪
在很多法律界人士看来,合规就是合法,没有什么新鲜的,所以,他们说合规讲的就是合法。比如,刑法学者讲刑事合规,感觉就是讲刑事合法,讲刑事上的罪与罚问题。而在许多法律界以外的人士看来,合规不同于合法,其涉及的内容范围、关注的问题呈现、所展开的制度实践,跟合法概念所指涉的问题对象不是一回事。那么,合规和合法究竟是不是一回事,他们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合规概念相对于合法概念有什么新颖性、独到性吗?如果没有,合规的话题不就成为故弄玄虚了吗!大家知道,在理论认识上,任何含义边界不清的概念的引入,都会构成对表达秩序的破坏,造成生活实践错乱。在当下这样一个浮躁的风气下,我们在教学和科研中,时常遭遇各种标新立异说法的冲击,使我们在毫无认知增量的状况下,疲于应付,深受其害。 2017年3月24日,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在国内法科院校中首先创设企业合规研究中心,提示一下,那时大家熟悉和适用的是“企业或公司法务”的说法。在那之后,我们做了许多工作,编制了国内第一本企业合规教材,出版了集刊和专著译作,举办了多期培训和系列研讨活动,开设了课程并承担了大型科研项目,开展了多种合作,着力打造“大夏合规”品牌(华东师范大学的前身主干是大夏大学)。如今,当合规在业内外成为风靡一时的话题和业务实践的时候,我们从教学和科研的角度却不得不越发认真地追问和讨论一个问题,这就是“合规”这一概念的确切含义:合规相对于我们一直挂在嘴边的合法,其新颖性何在,其独特价值何在? 从字面上讲,合规是英文compliance的中文翻译。Compliance的意思是顺从、遵守。Compliance with something,是指对什么东西的顺从和遵守。Compliance with rules,Compliance with regulations,是指对各种规则或规制的遵守和顺从。请注意,如果将其中的rules和regulations置换为laws和legal regulations,则变成了对法律和法律调控的遵守和顺从。大家知道,法律是一个行为规则体系,我们在阐述法律的作用时经常讲的道理就是“无规矩不成方圆”。遵守法律就是遵守规则,如果各种规则与法律规则一致,那么,遵守规则也就意味着遵守法律。在一个法治社会,服从法律与服从规则、服从法律的指引同服从各种规则的管理是高度一致的。因此,合法和合规、守法和合规是高度一致的,它们之间可以相互置换。 这样说来,很多人尤其是研究合规和从事合规工作的专家会觉得不满意甚至完全不同意,这是为什么? 因为从显著的方面讲,合规之规的范围远不限于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包括公司企业在内的各种社会组织体及其成员来说,还包括各种监管规定、行业准则、企业章程和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域外规则等。如果说合规的直接诉求是免责,避免因不合规行为遭受不利的后果,那么,合规所指涉的规则种类和数量肯定远比法律法规要广泛得多。合规与合法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包容和被包容的关系,不能以偏概全,用合法取代合规。因此,合规概念的含义是具有新颖性的,围绕合规概念的独特含义所展开的制度构设和实践也是与合法性意义上的操作大不相同的。 但是,对于法律人来说,基于合规之规的广泛性所展示的合规概念的新颖独到性,并不能充分成立。因为合法与合法律不是一回事,合法是广义的合乎法律。这种广义之广,在匹配社会生活需要的意义上,甚至可以达到“法海无边”“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程度。法律不仅是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而且还包括为法律法规所认可、赋权的其他各种社会生活规范,这些类别的规范从不同的方面调整着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这就是我们此前经常所说的法律延伸的观念。例如,一个公司的章程不是法律,但是因为它符合法律,为法律所认可,所以它是有法律效力的,是合法律的、合法的。遵守公司章程的行为是合规的,也是合法律的、合法的。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行为合法所要求的守法,不仅是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还要求在国家法律法规所划定的社会自治空间中、由社会生活主体自主生成各种社会生活规范,并予以遵守。如此,在法律法规的延长线上,我们就发现了合法律、合法与合规的契合甚至重合。 不仅如此,对于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延长线上发现的合规概念的认识,还必须在回溯回顾的意义上、时刻牢记自己的真身是“合法”概念,是合法性概念的现时呈现。因为合法性概念是有骨架支撑和整合的一个系统有机的概念,这个起支撑作用的架构,就是法律效力的位阶或位序理论以及司法裁判中的规范审查和梳理。由于这种骨架支撑解决了诸多法律渊源在上下左右前后之间的关系,使得多种多样的法律规范渊源,在指导人们的行为中多而不乱、有条不紊。在时下对合规的表达和实践中,我们看到了对规的形态的多样列举排列,但遗憾的是,对不同形态的规的关系则缺少有序的安排,而无序的关系必然导致冲突。不面对和解决这种冲突,合规要求就成为一种空洞的、以简单免责为指向的机会主义概念。比如,一个上市公司可能对交易所的规则指令视如生命,而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则全然无视,“县官不如现管”,即使前者与法律法规不相符合,也一样如此。我们看到很多合规研究者把美国对中兴、华为的处罚,作为阐发凸显合规经营、避免合规风险的典型例子,但同时我们也戏剧性地看到,在诸多场合,美国将国内法的效力延伸到域外其他主权国家的“长臂管辖”,被痛斥为法律霸权、强盗逻辑。 那么,相对于我们一直熟悉的合法概念,时下兴起的合规表达和实践的新颖性和独特意义是什么呢?笔者的看法是,从合法到合规,我们看到了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延伸,看到了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展开:生根、发芽、开花、结果,看到国家和社会法治化治理的具体落实和实现。由此也就彻底扭转了我们对法律、合法性、法治化治理等概念的片面狭窄的认知,使法治化治理由一种理论和制度构设转化为生动的社会生活事实成为可能。 这就是合规概念的新颖独到性所在,是我们致力于合规表达和实践的全部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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