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制添加冥币标识的美元假币是否构成伪造货币罪?

□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王茜
  
   判词摘录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才伙同他人以冒充真币使用为目的,伪造美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伪造货币罪。具体而言:
  其一,认定伪造货币,并不以伪造货币的外观特征与真币完全一致为要件。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仿照真币伪造的假币,只要在图案、形状、色彩等方面具备了真币的外观特征,即属于“伪造货币”。行为人为逃避打击,在伪造的假币上添加冥币的英文字样的,不影响对其伪造货币性质的认定。
  其二,被告人李某才伪造货币旨在冒充真币行使货币功能。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伪造货币罪属于故意犯罪,但并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实践中,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犯罪故意,应当注重审查伪造货币的生产工艺、制作过程、成品检验、交易方式与价格、用途流向等方面的证据。本案中,从生产工艺看,其工艺复杂程度远高于一般冥币生产所需;从制作过程看,被告人严禁外人进入,与企业正常生产冥币的公开性相比,亦不符合常理;从成品检验看,被告人使用验钞机测试假币通过率,确保假币具有流通可能;从交易方式与价格看,面额100美元的假币虽然每张实际销售价格仅约为人民币0.5元至1元,远低于真币面值,但同样远高于冥币价格;从用途流向看,交易对象明确指向假币流通环节。综上,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才等人具有伪造货币以冒充真币流通使用的主观故意。
   来源
  一审: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7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刑终166号刑事判决书
  案件背景
  2012年,李某才注册成立四川某香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包括冥币在内的祭祀用品。2016年始,李某才为获取高额利润,购买特种纸张、油墨等材料设备,伙同罗某泽等人,以制造冥币为掩护,印制面值100美元的假币。
  李某才等人经过电脑制版并反复修改,精准仿制美元的磁性油墨、荧光数字等关键防伪特征制造假币,在生产中多次、反复使用验钞机对成品假币进行测试。
  为掩人耳目,李某才等人还在部分美元假币表面添加英文冥币标识。李某才约定以人民币0.5元至1元兑换面额100美元假币的价格出售给周某玲等人。周某玲等人打算将购买的美元假币带到赌场使用,或用于其他用途。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李某才处查获用于印制美元假币的设备工具,还查获面值100美元的疑似假币共计70余万张。经鉴定,所查获疑似美元均系假币;部分美元假币虽在表面添加冥币标识,但已成功仿制美元真币的水印、安全线等重要防伪特征,在纸质上具有与真币高度相似的凹凸感,甚至可通过验钞机检验。李某才共计制售美元假币8000余万元,案发时100美元折合人民币689.3元。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李某才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判项略)。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才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对李某才的刑事判决(其他被告人判项略)。
 承办法官后语
  “每一起伪造货币案件,不仅是对国家金融信用与货币公共信赖的直接侵害,更是对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与社会经济秩序根基的严重腐蚀。”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周轶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解释道。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定性李某才等人印制美元假币,并添加英文冥币标识的行为。李某才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某才在印制的美元假币表面添加了冥币标识,与美元真币并不完全一致,不属于将假币冒充真币使用,故该行为不构成伪造货币罪。但公安部物证中心鉴定和分析报告中指出,此案中“疑似美元假币的抽样与真币外观颜色、主景图文内容未检出显著性差异,墨迹有磁性,检出防水印、仿安全纸、仿红蓝纤维丝,且面额数字有荧光现象,纸张有凹凸感。”据此,法院可判断以上特征均超出一般人对冥币的认知,且李某才等人具有伪造货币以冒充真币流通使用的主观故意,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才印制美元假币的行为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伪造货币罪”。
  “此类犯罪行为不仅扰乱货币正常流通、损害交易安全,更在无形中侵蚀社会诚信体系与经济运行稳定,危害深远。”周轶说,面对犯罪手法持续演变、伪造技术日益隐蔽的严峻形势,在本案审理中,我们深入核查伪造流程、追踪资金网络、辨析人员作用,确保每一起事实认定清晰、每一项责任划分准确,让裁判经得起法律与历史的检验。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团队始终恪守证据裁判原则,在复杂事实与专业判断中精准裁量,通过严密的法律适用与有力的刑罚裁断,捍卫货币的国家信用与金融市场的稳定秩序。依法从严惩治伪造货币犯罪,既是对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坚决维护,也是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捍卫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周轶说,通过此类案件的审理与判决,法院向社会清晰传递——货币是国家主权信用的象征,绝非法外逐利的工具,任何试图伪造货币、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司法的价值,不仅在于依法惩治犯罪、修复受损的法治秩序,更在于通过追赃挽损、释法明理,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促进被告人真心悔悟,实现惩罚、教育与修复的有机统一。承办法官表示将继续以高度的专业精神与司法担当,严厉打击伪造货币犯罪,坚决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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