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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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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 敏
10月22日是世界传统医药日。人类健康需要传统医药。在众多传统医药体系中,中医药无疑是理论最完整、实践最丰富、传承最悠久的代表,它不仅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更是打开中华文明宝库的钥匙。 作为我国重要的卫生、经济、科技、文化和生态资源,中医药的创新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障。我国中医药法明确了中医药的重要地位、发展方针和扶持措施,完善了中医医师、中医诊所和中药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同时规范中医药从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和中药质量,为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根基。各地积极推进本地区中医药法治建设,全国有29个省份制定颁布了地方性中医药法规,涵盖了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人才培养、传承创新等内容,为中医药发展提供了全方位的法治支撑。 在法律实施层面,中医药主管部门坚持“定向宽松”与全过程监管相结合,加强对中医医疗的监管;药监部门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监测,从源头上促进中药质量提升;司法机关不断加强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法治的引领下,中医药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截至2024年,全国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超过10万家,超过4万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可提供中医药服务,中医药卫生人员超过114万人。中医药在传承、理论研究、临床应用及重大疑难病防治等领域取得大批代表性成果,多个中药材资源基地与濒危野生药用植物保护区建成。在国际舞台上,中医药的全球价值持续释放,我国已与40余个外国政府、地区主管机构和国际组织签订了中医药合作协议。中医药正成为中国与世界各国交流合作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在全球化现代化的时代语境下,中医药的生存与发展仍面临巨大挑战,中医药法治建设也面临诸多特殊性与复杂性问题。如对中医药科学性的认识仍有不足;中医优质医疗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健康需求还有一定差距;中药材质量良莠不齐、作用机理缺乏科学化阐释;中医药标准化建设体系尚不完善;现行中医药知识产权制度难以完全契合中医药知识体系的独特性等,都需要予以有效解决。 推动中医药更好地传承创新、服务人民健康,必须进一步强化法治的保障作用。一是推动法律制度更加精细化与特色化。如建立专门的中医药传统知识登记、保护与惠益分享制度,加强对中医药传统知识、民间验方、秘方及技术等的保护。鼓励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试验区、中医药传承创新示范试点探索固化本地改革实践经验、制定符合本地特点的中医药制度;鼓励民族自治地区制定满足民族医药发展和反映本地特色资源需求的中医药地方性法规。 二是不断完善符合中医药规律的审评审批与监管体系。中医药“理、法、方、药”具有整体性和个性化特点,传统审评方法难以全面体现其优势,因此在中药新药审评中要重视中药人用经验的证据价值,可对经典名方制剂简化审批流程,突出其“古今衔接、疗效确切”的历史传承属性;在监管层面,实施覆盖中药材种植、饮片炮制、中成药生产及流通使用的全链条、数字化、追溯式监管,确保中药质量安全。 三是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不断提升规范化水平。标准化是中医药规范化发展、走向国际的关键。应通过道地药材标识制度、数字化追溯等方式强化中药材质量管控。加快制定与更新中医病证诊断与疗效评价标准、中医技术操作规范以及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等标准,推动行业从经验化向标准化、规范化升级。 四是加强中医药和中医药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弘扬中医药文化。法律的生命力与中医药文化的传承力,始于公众对中医药科学价值与法治内涵的认知认同。有关部门应当将中医药知识融入学校教育、社区服务及媒体传播等领域。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规范、指引和教育作用,引导全社会形成依法保护和促进中医药发展的良好氛围。 中医药凝聚着中华文明的智慧,融合了文化、科学、仁术与技艺。我们要通过持续加强中医药法治建设,更好厘清传承与创新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健康中国建设中的独特优势,让这一古老瑰宝在现代社会焕发新活力,为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贡献东方力量。 (作者系湖北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与中医药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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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护航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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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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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 敏
10月22日是世界传统医药日。人类健康需要传统医药。在众多传统医药体系中,中医药无疑是理论最完整、实践最丰富、传承最悠久的代表,它不仅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更是打开中华文明宝库的钥匙。 作为我国重要的卫生、经济、科技、文化和生态资源,中医药的创新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障。我国中医药法明确了中医药的重要地位、发展方针和扶持措施,完善了中医医师、中医诊所和中药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同时规范中医药从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和中药质量,为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根基。各地积极推进本地区中医药法治建设,全国有29个省份制定颁布了地方性中医药法规,涵盖了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人才培养、传承创新等内容,为中医药发展提供了全方位的法治支撑。 在法律实施层面,中医药主管部门坚持“定向宽松”与全过程监管相结合,加强对中医医疗的监管;药监部门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监测,从源头上促进中药质量提升;司法机关不断加强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法治的引领下,中医药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截至2024年,全国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超过10万家,超过4万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可提供中医药服务,中医药卫生人员超过114万人。中医药在传承、理论研究、临床应用及重大疑难病防治等领域取得大批代表性成果,多个中药材资源基地与濒危野生药用植物保护区建成。在国际舞台上,中医药的全球价值持续释放,我国已与40余个外国政府、地区主管机构和国际组织签订了中医药合作协议。中医药正成为中国与世界各国交流合作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在全球化现代化的时代语境下,中医药的生存与发展仍面临巨大挑战,中医药法治建设也面临诸多特殊性与复杂性问题。如对中医药科学性的认识仍有不足;中医优质医疗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健康需求还有一定差距;中药材质量良莠不齐、作用机理缺乏科学化阐释;中医药标准化建设体系尚不完善;现行中医药知识产权制度难以完全契合中医药知识体系的独特性等,都需要予以有效解决。 推动中医药更好地传承创新、服务人民健康,必须进一步强化法治的保障作用。一是推动法律制度更加精细化与特色化。如建立专门的中医药传统知识登记、保护与惠益分享制度,加强对中医药传统知识、民间验方、秘方及技术等的保护。鼓励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试验区、中医药传承创新示范试点探索固化本地改革实践经验、制定符合本地特点的中医药制度;鼓励民族自治地区制定满足民族医药发展和反映本地特色资源需求的中医药地方性法规。 二是不断完善符合中医药规律的审评审批与监管体系。中医药“理、法、方、药”具有整体性和个性化特点,传统审评方法难以全面体现其优势,因此在中药新药审评中要重视中药人用经验的证据价值,可对经典名方制剂简化审批流程,突出其“古今衔接、疗效确切”的历史传承属性;在监管层面,实施覆盖中药材种植、饮片炮制、中成药生产及流通使用的全链条、数字化、追溯式监管,确保中药质量安全。 三是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不断提升规范化水平。标准化是中医药规范化发展、走向国际的关键。应通过道地药材标识制度、数字化追溯等方式强化中药材质量管控。加快制定与更新中医病证诊断与疗效评价标准、中医技术操作规范以及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等标准,推动行业从经验化向标准化、规范化升级。 四是加强中医药和中医药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弘扬中医药文化。法律的生命力与中医药文化的传承力,始于公众对中医药科学价值与法治内涵的认知认同。有关部门应当将中医药知识融入学校教育、社区服务及媒体传播等领域。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规范、指引和教育作用,引导全社会形成依法保护和促进中医药发展的良好氛围。 中医药凝聚着中华文明的智慧,融合了文化、科学、仁术与技艺。我们要通过持续加强中医药法治建设,更好厘清传承与创新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健康中国建设中的独特优势,让这一古老瑰宝在现代社会焕发新活力,为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贡献东方力量。 (作者系湖北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与中医药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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