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声音
|
|
□ 郭勇辉
为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和案件办理质效,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了第二批人民监督员工作典型案例。这些案例覆盖公开听证、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巡回检察、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等多种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监督的方式。 人民监督员是对检察工作进行监督的群众代表。他们往往拥有深厚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社会阅历,在社会上有较高的威望和良好的群众基础,通过建言献策和参与办案,能够与检察官的专业司法判断形成优势互补。人民监督员深入检察办案工作,不仅能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参与、监督等权利,而且能进一步提升司法公开程度,增强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全面展现了近年来人民监督员理解、支持和参与检察机关办案的生动实践,体现了人民监督员在监督检察机关办案的范围、广度、深度不断地拓展、提升,促使检察办案更加公开公正,也更加高质高效。 首先,人民监督员与检察机关办案相互融合,促使司法公开更加深入。从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看,人民监督员并不是检察机关办案的旁观者,而是作为其中一员深入参与到案件的办理中。比如在监督郑某某等13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案中,因该案社会关注度高、犯罪手法新颖、涉及专业领域,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律师、法学专家以及行业专业人士等全程参与案件的监督。这些人士不仅提出了专业化建议,而且监督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对照指引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参与召开专题研讨会。事后检察机关认真研究落实他们的意见建议,确保实质监督,充分体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刚性”。 再比如,在监督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中,案件经过法院的一审和再审,历时已久,但执行亦未全部到位。秦某某不服再审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在当事人心生怨恨,不积极主动配合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即便抗诉,要想执行到位亦面临重重困难。当事人之间的心结,还需要“懂心”的人来解。为此,检察机关邀请了具有丰富的心理学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的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在了解案件的全部事实后,从法理出发、从心理切入、与情理结合,同检察官一起耐心细致地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寻找到利益平衡点,化解了矛盾,助力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其次,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机关工作的范围实现四大检察全覆盖,让司法公开范围更加广泛。从发布的典型案例看,人民监督员不断拓展活动范围,更加全面地介入了检察机关办案的各领域、各环节,不但涉及刑事检察、公益诉讼、行政检察和民事检察四大领域,还参与了民事和解、知识产权犯罪、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刑事追赃等工作。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全方位监督,也有助于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全方位参与、全面监督的要求。 最后,人民监督员不只是通过传统监督方式参与监督,还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参与检察长述职评议等新方式深入检察机关的司法活动,使司法公开的方式更加丰富。如在监督基层院检察长述职述责报告评议会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公开评议的方式,邀请两名人民监督员作为评委参与2022年度基层院检察长述职述责报告评议会,全面评议当地检察工作。同时对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这种公开评议的方式将人民监督“外力”引入检察机关年度“内评”,增强了检察工作透明度,增进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认同感和信任度。 这些案例凝结着人民监督员的智慧和担当,是检察机关践行阳光司法、司法为民的生动缩影。通过人民监督员以“看得见”“听得到”“触得着”的法治形式,全面参与检察办案、充分监督检察办案、切实将检察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期待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规范指引作用,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和更有力的举措,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工作的渠道和内容,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积极作用,让检察工作在阳光下进一步提质增效。 (作者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
|
|
人民监督让检察办案更透明
|
|
|
|
( 2023-11-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
□ 郭勇辉
为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和案件办理质效,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了第二批人民监督员工作典型案例。这些案例覆盖公开听证、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巡回检察、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等多种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监督的方式。 人民监督员是对检察工作进行监督的群众代表。他们往往拥有深厚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社会阅历,在社会上有较高的威望和良好的群众基础,通过建言献策和参与办案,能够与检察官的专业司法判断形成优势互补。人民监督员深入检察办案工作,不仅能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参与、监督等权利,而且能进一步提升司法公开程度,增强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全面展现了近年来人民监督员理解、支持和参与检察机关办案的生动实践,体现了人民监督员在监督检察机关办案的范围、广度、深度不断地拓展、提升,促使检察办案更加公开公正,也更加高质高效。 首先,人民监督员与检察机关办案相互融合,促使司法公开更加深入。从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看,人民监督员并不是检察机关办案的旁观者,而是作为其中一员深入参与到案件的办理中。比如在监督郑某某等13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案中,因该案社会关注度高、犯罪手法新颖、涉及专业领域,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律师、法学专家以及行业专业人士等全程参与案件的监督。这些人士不仅提出了专业化建议,而且监督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对照指引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参与召开专题研讨会。事后检察机关认真研究落实他们的意见建议,确保实质监督,充分体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刚性”。 再比如,在监督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中,案件经过法院的一审和再审,历时已久,但执行亦未全部到位。秦某某不服再审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在当事人心生怨恨,不积极主动配合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即便抗诉,要想执行到位亦面临重重困难。当事人之间的心结,还需要“懂心”的人来解。为此,检察机关邀请了具有丰富的心理学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的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在了解案件的全部事实后,从法理出发、从心理切入、与情理结合,同检察官一起耐心细致地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寻找到利益平衡点,化解了矛盾,助力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其次,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机关工作的范围实现四大检察全覆盖,让司法公开范围更加广泛。从发布的典型案例看,人民监督员不断拓展活动范围,更加全面地介入了检察机关办案的各领域、各环节,不但涉及刑事检察、公益诉讼、行政检察和民事检察四大领域,还参与了民事和解、知识产权犯罪、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刑事追赃等工作。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全方位监督,也有助于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全方位参与、全面监督的要求。 最后,人民监督员不只是通过传统监督方式参与监督,还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参与检察长述职评议等新方式深入检察机关的司法活动,使司法公开的方式更加丰富。如在监督基层院检察长述职述责报告评议会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公开评议的方式,邀请两名人民监督员作为评委参与2022年度基层院检察长述职述责报告评议会,全面评议当地检察工作。同时对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这种公开评议的方式将人民监督“外力”引入检察机关年度“内评”,增强了检察工作透明度,增进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认同感和信任度。 这些案例凝结着人民监督员的智慧和担当,是检察机关践行阳光司法、司法为民的生动缩影。通过人民监督员以“看得见”“听得到”“触得着”的法治形式,全面参与检察办案、充分监督检察办案、切实将检察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期待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规范指引作用,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和更有力的举措,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工作的渠道和内容,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积极作用,让检察工作在阳光下进一步提质增效。 (作者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