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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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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袁婕
不久前,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首次审议。此次修订的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法律基础,亮点颇多。 首先,体现了新时代文物工作新要求。如明确文物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革命文物的保护;加强和规范文物价值阐释,促进中华文明起源与发展研究;建立流失文物追索和国际间文物追索返还的合作制度。 其次,完善了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如增加地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前置制度、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完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制度和生产建设中发现文物处置报告制度;增加文物保护投诉、举报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规定;明确旅游开发等活动要坚持将保护放在第一位,防止建设性破坏;要求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再次,进一步推动了文物合理利用。如明确要加强文物保护数字化工作;鼓励依托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博物馆、考古遗址公园;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尽可能向社会开放,合理确定游客承载量;要求文物收藏单位提高馆藏文物利用效率。 最后,增强了有效打击违法行为的力度。如规定执法部门可以采取包括强制措施在内的监督检查措施;补充完善有关法律责任,提高了罚款额度;明确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有关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当前,文化遗产热潮不断升温,文物保护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惠及民生方面的作用日益显著。为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物保护法律制度,推动文物保护高质量发展,笔者认为应重点研究推进以下工作: 一是规定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相关内容。我国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时间晚于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日期,因此,文物保护法并没有对世界文化遗产作出规定。尽管原文化部在2006年制定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部分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如《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宁波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施办法》等。但按照立法法关于“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要求,已制定的规范中有些内容已自动无效。此外,我国还有部分世界文化遗产至今没有制定相关法律规范以适用《公约》内容,如北京故宫等。因此,我国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存在一定法律空白。故建议根据《公约》有关条款,在文物保护法中明确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相关内容,使《公约》对我国所有世界文化遗产、文化和自然双遗产的保护管理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也有利于我国在国际上展现自觉履行《公约》义务的负责任大国形象。 二是探索建立文物保护信用监管制度。近年来,伴随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文化遗产热潮中也产生了诸多不文明现象。这些行为有的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情节,但确实有损文物保护,扰乱公共秩序。以立法保障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必要而且迫切,应探索建立信用监管制度,如明确规定对损坏文物尚不构成行政处罚,或者扰乱文博公共场所秩序,经劝阻、制止无效的,文博单位有权停止提供服务,并将行为人纳入不良记录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 三是进一步细化国有文博单位文化遗产资源公共数据共享和开发利用的相关内容。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新增了加强文物保护数字化工作的内容。当前,国有文博单位在推进数字化工作中,一方面缺少或者没有相应的设施设备,另一方面已产生的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如何确权并加以保护和利用,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为加强文博单位公共数据的管理和利用,应当要求国有文博单位要加强数字资源建设,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在保障公共数据安全的基础上,依法、安全、有序推动文化遗产资源公共数据共享和开发利用,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作者系故宫博物院研究馆员,中国文物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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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文物保护质量须进一步完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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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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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袁婕
不久前,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首次审议。此次修订的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法律基础,亮点颇多。 首先,体现了新时代文物工作新要求。如明确文物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革命文物的保护;加强和规范文物价值阐释,促进中华文明起源与发展研究;建立流失文物追索和国际间文物追索返还的合作制度。 其次,完善了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如增加地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前置制度、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完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制度和生产建设中发现文物处置报告制度;增加文物保护投诉、举报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规定;明确旅游开发等活动要坚持将保护放在第一位,防止建设性破坏;要求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再次,进一步推动了文物合理利用。如明确要加强文物保护数字化工作;鼓励依托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博物馆、考古遗址公园;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尽可能向社会开放,合理确定游客承载量;要求文物收藏单位提高馆藏文物利用效率。 最后,增强了有效打击违法行为的力度。如规定执法部门可以采取包括强制措施在内的监督检查措施;补充完善有关法律责任,提高了罚款额度;明确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有关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当前,文化遗产热潮不断升温,文物保护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惠及民生方面的作用日益显著。为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物保护法律制度,推动文物保护高质量发展,笔者认为应重点研究推进以下工作: 一是规定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相关内容。我国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时间晚于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日期,因此,文物保护法并没有对世界文化遗产作出规定。尽管原文化部在2006年制定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部分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如《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宁波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施办法》等。但按照立法法关于“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要求,已制定的规范中有些内容已自动无效。此外,我国还有部分世界文化遗产至今没有制定相关法律规范以适用《公约》内容,如北京故宫等。因此,我国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存在一定法律空白。故建议根据《公约》有关条款,在文物保护法中明确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相关内容,使《公约》对我国所有世界文化遗产、文化和自然双遗产的保护管理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也有利于我国在国际上展现自觉履行《公约》义务的负责任大国形象。 二是探索建立文物保护信用监管制度。近年来,伴随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文化遗产热潮中也产生了诸多不文明现象。这些行为有的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情节,但确实有损文物保护,扰乱公共秩序。以立法保障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必要而且迫切,应探索建立信用监管制度,如明确规定对损坏文物尚不构成行政处罚,或者扰乱文博公共场所秩序,经劝阻、制止无效的,文博单位有权停止提供服务,并将行为人纳入不良记录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 三是进一步细化国有文博单位文化遗产资源公共数据共享和开发利用的相关内容。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新增了加强文物保护数字化工作的内容。当前,国有文博单位在推进数字化工作中,一方面缺少或者没有相应的设施设备,另一方面已产生的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如何确权并加以保护和利用,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为加强文博单位公共数据的管理和利用,应当要求国有文博单位要加强数字资源建设,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在保障公共数据安全的基础上,依法、安全、有序推动文化遗产资源公共数据共享和开发利用,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作者系故宫博物院研究馆员,中国文物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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