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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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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基层商事审判工作论要
· 论打造中国特色刑法理论的文化特色
· 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
· 为工程价款债权和优先权的结合
· 应当根据信息识别性的不同分别治理
· 应坚持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立场
· 是一种基于深度学习的内容合成技术

司冰岩谈实务中对重大损失的认定——
应坚持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立场

( 2023-01-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国家法官学院司冰岩在《法律适用》2022年第10期上发表题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重大损失的司法认定》的文章中指出:
  重大损失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定罪门槛之一,但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予以专门明晰。立案追诉标准中的“重大损失”与定罪标准中的“重大损失”不具有同一性。司法实践中,重大损失的范围认定存在概括化、多样化现状。实务中,对重大损失的认定应坚持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立场,排除仅有无形资产损失情形,将间接经济损失作为量刑因素或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时予以适当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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