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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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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基层商事审判工作论要
· 论打造中国特色刑法理论的文化特色
· 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
· 为工程价款债权和优先权的结合
· 应当根据信息识别性的不同分别治理
· 应坚持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立场
· 是一种基于深度学习的内容合成技术

高富平谈个人信息治理规则——
应当根据信息识别性的不同分别治理

( 2023-01-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高富平在《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基于规范目的的个人信息治理规则》的文章中指出: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范目的在于达致个人权益保护与个人信息利用的平衡,实现这一规范目的的关键在于:允许利用个人信息分析评估个性特征,但规制识别个人身份之行为。在这一规范目的指引下,个人信息治理规则应当根据信息识别性的不同,对含直接标识符、仅含间接标识符或者不含标识符的个人信息分别治理。含直接标识符之个人信息的治理规则,强调处理前必须经过个人同意或具备其他合法性基础,处理过程宜删除直接标识符。仅含间接标识符之个人信息的治理规则,强调处理前不需要经过个人同意,但处理过程应禁止识别身份。不含标识符之个人信息的治理规则,强调对该类信息从宽认定,既不需要事前取得个人同意,个人也没有必要进行事后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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