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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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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钟林燕在《法学》2022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论裁判文书说理的积极修辞及其限度》的文章中指出: 裁判文书中运用积极修辞技术进行说理以此达致说服听众的效果,目的在于得出更为合理和更具可接受性的判决。我国裁判文书说理以消极修辞为主,但并不排除积极修辞的运用,司法裁判的情理要求使积极修辞成为必要。虽然运用积极修辞技术可以增强裁判文书的情感论证,保持司法领域与社会公众的有效沟通,但是需要给裁判文书说理中的积极修辞设定合理性界限,即逻辑的形式理性限度和可接受的价值理性限度,以防过度修辞或者滥用修辞导致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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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林燕谈裁判文书说理运用积极修辞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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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设定合理性界限以防过度修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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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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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钟林燕在《法学》2022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论裁判文书说理的积极修辞及其限度》的文章中指出: 裁判文书中运用积极修辞技术进行说理以此达致说服听众的效果,目的在于得出更为合理和更具可接受性的判决。我国裁判文书说理以消极修辞为主,但并不排除积极修辞的运用,司法裁判的情理要求使积极修辞成为必要。虽然运用积极修辞技术可以增强裁判文书的情感论证,保持司法领域与社会公众的有效沟通,但是需要给裁判文书说理中的积极修辞设定合理性界限,即逻辑的形式理性限度和可接受的价值理性限度,以防过度修辞或者滥用修辞导致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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