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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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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耕破产制度综合改革“试验田”,在健全破产办理机构模式、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破产重整体系、推进跨境破产协作等重点领域先行先试,推动深圳经验转化为制度设计,积极构建现代化、法治化、国际化的破产办理体系。 对标国际一流标准 打造现代化破产办理体系 率先构建“法院裁判、管理人执行、机构保障、公众监督”的现代化破产办理体系,有力提升破产框架力度指数。 2019年1月14日,深圳破产法庭正式揭牌,成为全国第一家破产专业审判机构,破产审判的专业性和体系完备性不断提升。2020年,深圳破产法庭共受理破产案件1358件,占全国法院的十分之一,妥善办理了安琪月饼重整案、快播科技清算案、年富供应链跨境破产案、梁文锦个人破产重整案等一大批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破产案件。 积极推动府院联动机制转型升级。转变传统“一案一议”的府院联动模式,推动深圳市政府设立全国首家独立运行的破产事务管理署,指导成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联合19家政府机构和部门,出台4个办理破产府院联动工作意见,并联合市税务局开发上线全国首个区块链破产事务办理平台。 率先全面构建破产信息公开制度。推动建立破产信息公开制度,联合市场监管局、破产事务管理署共同出台全国首个破产信息公开与状态公示机制实施意见,实现市场主体破产信息全方位、广角度、多渠道公开,助力信用体系建设。 “破冰”个人破产制度 鼓励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 着眼破产法律制度体系完善,坚持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破产理念;着眼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全力推动个人破产制度落地生根。 深入研究论证,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个人破产立法建议,全程参与个人破产特区立法起草工作。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全国首部地方性立法为个人破产制度“破冰”。 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施行之日,上线自主开发的全国首个个人破产综合信息系统——“深破茧”系统,打造PC端、小程序双入口,实现个人破产案件全信息数据采集、全流程在线审理,程序参与人、破产管理人、法官掌上办案,有力提升了破产审判和办理监督质效。 遵循“先行先试、稳中求进、先易后难”原则,积极推进个人破产实施工作,健全试点配套机制。截至2021年11月15日,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838件,建立一整套材料审核、面谈辅导等环节分流识别标准,正式立案审查55件,启动破产程序20件。 严格把握程序准入,梳理裁判规则,培树典型案例,贯彻诚实免责破产理念,凝聚改革共识,建立制度自信。2021年11月8日,深圳中院依法宣告全国首位债务人呼某破产并进入免责考察,全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充分发挥个人破产制度对“诚实且不幸”债务人的救济作用。 推动跨境破产协作 构建粤港澳大湾区重整网络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快跨境破产审判工作战略布局,扩大深圳跨境破产协作的区域和国际影响力。在全国首创破产财产跨境网拍模式,吸引境外投资人,拍卖3架波音747货运飞机,完成全球首例跨境大宗破产财产的网拍交付。 率先实现跨境破产裁定境外认可。积极推动跨境破产裁判互认和事务协作。2020年5月26日,香港高等法院裁定认可深圳年富案破产清算程序并予以协助,是全国首例破产管理人获准代表母公司对香港子公司全面行使权利的案件。 积极推动深港跨境破产制度框架构建。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律政司在深圳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明确深圳中院作为跨境破产协作试点法院。 积极推进香港破产协助案件审理。2021年9月6日,深圳中院正式立案受理首例香港破产管理人申请跨境破产协助案件,目前正在审查中。 创新优化重整规则 健全困境企业拯救制度 持续创新优化破产重整制度,助力困境企业恢复竞争力,提振市场和投资者信心,先后有40余家企业通过重整走出债务困境。 首创“预重整”机制,允许困境企业保留自主经营权,支持债务人在法律框架下及时开展自救,与债权人协商谈判,并为重整协议的制定、效力衔接和实施提供司法保障。 创新制定全国首个《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专门对预重整制度作出规定。精准识别企业市场经营价值,成立快审团队,建立繁简分流识别机制,积极推动能够挽救的企业进行重整,审结全国首例执行转破产再转重整案件——水指实业案。 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 促进资源高效再配置 制定全国首个《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指引》和《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探索执行不能案件转破产程序。2020年,深圳中院受理执行转破产案件618件,消化执行案件6044件,平均审理时限不到6个月。 出台《关于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财产工作指引》,依法网上处置并变卖困境企业资产23亿元,降低企业退出市场成本,确保债权高效回收,实现市场资源再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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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优化破产办理体系服务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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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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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耕破产制度综合改革“试验田”,在健全破产办理机构模式、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破产重整体系、推进跨境破产协作等重点领域先行先试,推动深圳经验转化为制度设计,积极构建现代化、法治化、国际化的破产办理体系。 对标国际一流标准 打造现代化破产办理体系 率先构建“法院裁判、管理人执行、机构保障、公众监督”的现代化破产办理体系,有力提升破产框架力度指数。 2019年1月14日,深圳破产法庭正式揭牌,成为全国第一家破产专业审判机构,破产审判的专业性和体系完备性不断提升。2020年,深圳破产法庭共受理破产案件1358件,占全国法院的十分之一,妥善办理了安琪月饼重整案、快播科技清算案、年富供应链跨境破产案、梁文锦个人破产重整案等一大批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破产案件。 积极推动府院联动机制转型升级。转变传统“一案一议”的府院联动模式,推动深圳市政府设立全国首家独立运行的破产事务管理署,指导成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联合19家政府机构和部门,出台4个办理破产府院联动工作意见,并联合市税务局开发上线全国首个区块链破产事务办理平台。 率先全面构建破产信息公开制度。推动建立破产信息公开制度,联合市场监管局、破产事务管理署共同出台全国首个破产信息公开与状态公示机制实施意见,实现市场主体破产信息全方位、广角度、多渠道公开,助力信用体系建设。 “破冰”个人破产制度 鼓励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 着眼破产法律制度体系完善,坚持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破产理念;着眼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全力推动个人破产制度落地生根。 深入研究论证,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个人破产立法建议,全程参与个人破产特区立法起草工作。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全国首部地方性立法为个人破产制度“破冰”。 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施行之日,上线自主开发的全国首个个人破产综合信息系统——“深破茧”系统,打造PC端、小程序双入口,实现个人破产案件全信息数据采集、全流程在线审理,程序参与人、破产管理人、法官掌上办案,有力提升了破产审判和办理监督质效。 遵循“先行先试、稳中求进、先易后难”原则,积极推进个人破产实施工作,健全试点配套机制。截至2021年11月15日,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838件,建立一整套材料审核、面谈辅导等环节分流识别标准,正式立案审查55件,启动破产程序20件。 严格把握程序准入,梳理裁判规则,培树典型案例,贯彻诚实免责破产理念,凝聚改革共识,建立制度自信。2021年11月8日,深圳中院依法宣告全国首位债务人呼某破产并进入免责考察,全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充分发挥个人破产制度对“诚实且不幸”债务人的救济作用。 推动跨境破产协作 构建粤港澳大湾区重整网络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快跨境破产审判工作战略布局,扩大深圳跨境破产协作的区域和国际影响力。在全国首创破产财产跨境网拍模式,吸引境外投资人,拍卖3架波音747货运飞机,完成全球首例跨境大宗破产财产的网拍交付。 率先实现跨境破产裁定境外认可。积极推动跨境破产裁判互认和事务协作。2020年5月26日,香港高等法院裁定认可深圳年富案破产清算程序并予以协助,是全国首例破产管理人获准代表母公司对香港子公司全面行使权利的案件。 积极推动深港跨境破产制度框架构建。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律政司在深圳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明确深圳中院作为跨境破产协作试点法院。 积极推进香港破产协助案件审理。2021年9月6日,深圳中院正式立案受理首例香港破产管理人申请跨境破产协助案件,目前正在审查中。 创新优化重整规则 健全困境企业拯救制度 持续创新优化破产重整制度,助力困境企业恢复竞争力,提振市场和投资者信心,先后有40余家企业通过重整走出债务困境。 首创“预重整”机制,允许困境企业保留自主经营权,支持债务人在法律框架下及时开展自救,与债权人协商谈判,并为重整协议的制定、效力衔接和实施提供司法保障。 创新制定全国首个《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专门对预重整制度作出规定。精准识别企业市场经营价值,成立快审团队,建立繁简分流识别机制,积极推动能够挽救的企业进行重整,审结全国首例执行转破产再转重整案件——水指实业案。 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 促进资源高效再配置 制定全国首个《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指引》和《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探索执行不能案件转破产程序。2020年,深圳中院受理执行转破产案件618件,消化执行案件6044件,平均审理时限不到6个月。 出台《关于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财产工作指引》,依法网上处置并变卖困境企业资产23亿元,降低企业退出市场成本,确保债权高效回收,实现市场资源再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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