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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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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是否需要匿名化处理个人信息成媒体必答题
· 从源头防止个人信息被滥采滥用
· 不影响媒体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
· 报道传播个人信息不能任性而为
· 新闻职业特许权利规定有待细化
· 媒体人最应关注个人信息保护法
· 应当制定新闻媒体行业适用指南
· 2021全国互联网法律法规知识云大赛即将启动

应当制定新闻媒体行业适用指南

( 2021-11-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互联网法治
  □ 李丹林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所有的信息处理者规定了统一的权利和义务。这部法律并没有赋予媒体特别的权利,但是基于媒体的新闻传播功能,规定了在特定情形下,对于媒体所履行的义务和应负的责任,给予相应的豁免或减轻。对于国内媒体行业来说,如果能够很好地遵循新闻伦理,坚持依法报道,基本上不会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法上的风险和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提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例外情况,这些都关涉媒体的业务实践。在我国,依法可以进行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主体是获得新闻采编发布资质的主流新闻媒体。需要注意的是,该项规定表述的“舆论监督”和“新闻报道”不应是并列的两种行为,舆论监督是新闻报道行为要达到和追求的效果。
  就有关“删除”的规定而言,涉及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和未公开的个人数据的删除问题。对于信息主体要求删除存储于秘密状态下的个人信息,只要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条件,处理者就应该删除。对于已经公开传播留存于网络上的内容和信息,个人信息主体要求删除,是否应该断开搜索链接、屏蔽传播、于原始信息存储地方予以删除?对此应在特定场合之下考虑如何选择有助于更大公共利益的满足。
  希望新闻媒体行业制定《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指南》,将践行媒体伦理、履行法律义务、风险防范措施结合起来,为高质量高标准的报道和恰当的舆论监督提供依据。
(作者系中国传媒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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