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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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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是否需要匿名化处理个人信息成媒体必答题
· 从源头防止个人信息被滥采滥用
· 不影响媒体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
· 报道传播个人信息不能任性而为
· 新闻职业特许权利规定有待细化
· 媒体人最应关注个人信息保护法
· 应当制定新闻媒体行业适用指南
· 2021全国互联网法律法规知识云大赛即将启动

新闻职业特许权利规定有待细化

( 2021-11-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互联网法治
  □ 富敏荣

  我注意到很多青年记者披露了他们的困惑:第一,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虽然有一些对新闻媒体的豁免条款,但是相比国外相关法律规定来说,我们对新闻行业的职业特许权利的重视仍然不够,在法律条款上反映得过于笼统,操作难度大,留有遗憾。
  第二,目前来看,媒体的困扰与挑战越来越多。如何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是我们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
  第三,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提到,在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报道时,媒体有一些豁免条款。但公共利益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应如何界定?是不是可以说,新闻媒体的报道本身就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由此就落入了公共利益的范畴?如果就此达成社会共识,这对新闻业界来说或许也是一件好事。但如果不能达成共识,目前新闻媒体的业界合规设计有很大难度,如果媒体人的手脚被过分束缚,受到损害的还是社会公众知情权。至于具体事件的报道,目前需要业界媒体人包括法律人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第四,针对具体案例要具体分析。比如,就弹钢琴的李某某涉黄案件的报道,媒体的依据主要是公安机关的通报,但假定没有公安机关的通报,媒体能不能报道,是否侵犯了李某某的个人隐私?我个人认为,仅从法律层面而言,记者的相关采访报道并无不当。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法制新闻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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