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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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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是否需要匿名化处理个人信息成媒体必答题
· 从源头防止个人信息被滥采滥用
· 不影响媒体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
· 报道传播个人信息不能任性而为
· 新闻职业特许权利规定有待细化
· 媒体人最应关注个人信息保护法
· 应当制定新闻媒体行业适用指南
· 2021全国互联网法律法规知识云大赛即将启动

从源头防止个人信息被滥采滥用

( 2021-11-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互联网法治
  □ 阚敬侠
  
  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关系最为密切相关的主体有三:一是商业网站平台,其通过各种方式采集的个人信息数量最为巨大且最容易泄露,如电话号码泄露已成为困扰人们的严重问题,有关部门正在加强治理。二是政务新媒体,其发布的新闻信息被允许全网转载,成为新闻媒体行业的重要一员。三是传统媒体,其新闻报道通常涉及对个人信息的处理。通过多年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传统新闻媒体在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因此,对于商业平台、政务新媒体等明显不恰当的个人信息披露和公开,新闻媒体要坚持自己的专业判断,不宜盲目转载。
  我国关于公共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坚持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原则。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能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规定,坚持依法公开,保护当事人信息安全。涉及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要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反复权衡。例如,司法裁判文书公开时如何对个人信息作遮蔽处理,行政机关公布疫情时如何确保不泄露个人信息,公开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时如何坚持损害最小化原则,公共部门、企业采集或公开个人信息如何贯彻范围最小化原则等,都需要进一步研究。
  因此,各类媒体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需要仔细了解并遵守有关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注意从源头上防止个人信息被滥采滥用。
(作者系中国记协国内部一级调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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