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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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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是否需要匿名化处理个人信息成媒体必答题
· 从源头防止个人信息被滥采滥用
· 不影响媒体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
· 报道传播个人信息不能任性而为
· 新闻职业特许权利规定有待细化
· 媒体人最应关注个人信息保护法
· 应当制定新闻媒体行业适用指南
· 2021全国互联网法律法规知识云大赛即将启动

不影响媒体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

( 2021-11-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互联网法治
  □ 张新宝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媒体有着直接影响。媒体进行新闻采访、调查、发文章、录制等行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都被个人信息保护法认为是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因此,这一部对于个人信息处理保护的法律,实质上涵盖了媒体从采编到最后成果发布的各个环节。
  尽管这部法律只有几个条文专门对媒体作出了规定,但是其中差不多所有的规则,如关于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及共同处理规则、委托处理规则、提供和接受个人信息的规则,跨境提供个人信息的规则等,都与媒体息息相关。其中,有些条文对媒体又特别加以规定。
  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的”,第六项规定的“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都属于媒体报道涉及个人信息处理,不需取得个人同意的情况。第二十七条也明确了如果当事人表示拒绝,是不能够获取当事人的个人信息的,如果是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对个人信息有重大影响的,一般情况不需要取得他人的同意,但是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取得他人的同意。
  一直以来,新闻报道、舆论监督都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以保护人们的知情权。这些规定没有超出我们长期以来所坚持的一些原则,媒体也能正当地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也正是舆论监督中的一些豁免规定,让媒体可以自由地进行采访、报道新闻等。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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