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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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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是否需要匿名化处理个人信息成媒体必答题
· 从源头防止个人信息被滥采滥用
· 不影响媒体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
· 报道传播个人信息不能任性而为
· 新闻职业特许权利规定有待细化
· 媒体人最应关注个人信息保护法
· 应当制定新闻媒体行业适用指南
· 2021全国互联网法律法规知识云大赛即将启动

媒体人最应关注个人信息保护法

( 2021-11-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互联网法治
  □ 姚泽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可能成为对文化媒体行业影响最大的立法。
  其所深刻影响的是媒体创作发展的底层逻辑和商业模式。目前来看,传统媒体转型已成必然趋势,媒体融合发展势不可挡,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信息化移动化成为媒体融合转型创新发展的普遍趋势和共同选择,媒体流程加速再造,中央信息厨房、地方融媒体中心纷纷实现向多媒体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的转型,传媒生态正在向实现全程、全息、全员、全效四全媒体的方向发展演化,这就使得媒体已经成为最重要的“个人信息处理主体”。
  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媒体不仅大量处理着用户个人信息,也处理着大量的敏感信息,涉及到媒体从生产端分发端到接收端产品端,尤其是智能分发、精准投送服务过程中,接收终端的用户使用痕迹和网络轨迹的纪录监控,平台端大数据存储开发利用,都会涉及到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媒体的内容分发、用户获取与维护、媒体运营、产品开发、服务升级乃至功能扩展等环节还会面临“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审查,从某种角度上来看,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个人信息处理的所有规则都会适用到传媒行业,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法理应成为媒体人最应该关注的法律。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媒体行为造成多大影响,还需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范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则,才有可能找到媒体人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底线和行为边界,进而为新闻媒体行业建立共同遵循的职业规范。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常务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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