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9月01日
高级检索
11
版:法学院
[
上一版
]
[
下一版
]
内容导航
金融行业的刑事风险防范研判
孔子“无讼”思想的现代性阐释
探索企业行进与行稳的更优平衡
构建司法改革成效评估的科学方法
存在“管制论”“反管制论”两种规制模式
是对商标通信、广告、投资功能的保护
具有“执行性+职权性”属性的行政法规
返回目录
A+
A-
上一篇
下一篇
王太平谈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
是对商标通信、广告、投资功能的保护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王太平在《法学》2021年第5期上发表题为《论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的文章中指出:
我国现行商标法及其未注册驰名商标制度滥觞于知识产权适度保护时代,已不能适应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是消费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实质上是对商标的通信、广告、投资功能的保护,追求的是商标所有人利益保护的价值目标。未注册驰名商标符合反淡化保护的这种实质,具有反淡化保护的正当性。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法治日报》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