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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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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亦文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2018年以来,我国企业刑事合规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发布到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企业合规建设已成为保护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和内生要求。在企业合规方案的探索和优化过程中,应当坚持协同审慎的监管理念,在程序适用、企业治理、考察标准、评估验收等方面不断寻求和扩大企业发展和刑事治理的共益空间,共同推进新发展阶段下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新局面。 关怀营商 程序适用柔性化 构建企业合规启动衔接机制,回应企业经营发展关切。理顺监管与市场的关系,对于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具有重要意义。侦查阶段应当前置企业合规启动程序,由公安机关主动识别、上报并及时移交能够适用企业合规制度的案件,谨慎适用强制措施,采取更加宽容的侦查手段,原则上对企业负责人采取非羁押措施,对企业财产也应当合理解封,从而降低刑事司法程序和刑罚措施给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带来的消极影响。 完善企业合规考察期限设置,以程序宽限促整改实效。综合考虑涉案企业实际状况、整改难度,合理设置与合规计划配套的考察期限,给予涉案企业建立或者改善合规管理体系较为宽松的时间周期,从而保障企业堵塞制度漏洞、消除制度隐患、进行实质性的制度整改,真正发挥防范合规风险的效果。对于因合规考察期设置较短导致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合规计划的企业,应当允许其申请延长合规考察期,持续发挥现有合规计划的深层效能。 拓宽企业合规主体适用范围,因企制宜采取区分措施。针对涉案的中小企业,重点考察企业负责人在进行制度整改和弥补管理漏洞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动员企业负责人积极配合监管调查、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积极推动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面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对于具备现代公司治理机构的大中型企业,要求涉案企业重点完善相关专项合规管理体系,对员工、客户、子公司、商业伙伴实施行之有效的内部合规监管。 协同监管 企业治理多元化 优化多方互动机制,提升合规计划的可接受性和可执行性。合规计划是提升企业法治水平、开展合规建设的具体方案,体现了监管机关、司法机构、受害人和企业自身关于涉案企业责任内容和发展走向的共同意志。合规计划的制定,应当由检察机关会同公安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与第三方监管成员共同审核,在考虑企业经营能力、资金等客观原因和被害人意见的基础上,寻求有效惩罚犯罪和保障企业持续发展的合理平衡。 尊重外部群体监督,把好合规执行的质量关和检验关。企业合规不是涉案企业的免罪金牌,也不是相关责任者的绿色通道,最终应实现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如果被害人对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异议的,应该举行公开听证会,听取调查机关、侦查机关、被害人、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可以邀请监管委员会或监管团队对企业合规整改情况进行汇报说明,对于确实存在未达到合规要求的,应当通知责任主体进行整改,从而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以点带面 考察标准精细化 着眼行业类案,探索特定领域的一般合规标准。明确的合规标准是降低政企沟通成本、指导企业合规建设的重要前提,有利于实现涉案企业对政策法规的正确理解和对营商环境的稳定预期,促进其守法诚信经营。检察机关可与行政监管部门、科研机构进行合作,以梳理相关监管政策和法规、单位犯罪类型化等方式,就特定专门领域的合规整改和验收制定专门标准,保证企业合规计划执行可行、可视、可控。 立足企业个体,关注重点风险环节的合规整改。实践中企业涉案的具体原因和情况不一而足,合规建设的薄弱环节可能因企业特点各有所异,在个案中积极探索适应涉案企业特点、切合企业合规漏洞的监管标准,查明涉案企业在人员管理、业务流程、资金控制等环节面临的重点风险,以对症下药、治病救人的理念指导、督促企业尽快建立有针对性的合规机制体制。 独立监管 评估验收专业化 设置门槛要求,组建专业监管团队。根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检察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共同组建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由检察机关对监管人出具的合规考察报告作出审查决定。实践中,监管人可以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中选任,并设置经营年限、专职执业律师人数及工作年限、合规经验、专业知识及技能等门槛标准,从而维持第三方独立监管人的专业水准,保障企业合规整改检查、评估、考核工作质量。 规范利益输送,保证独立评估过程。第三方机构能够坚持客观中立,是影响检察机关能否依据企业合规建设情况作出正确刑事处理的关键。应当重视背景审查,杜绝与涉案企业存在关联利益或其他影响独立监管情形的第三方机构进入合规整改过程;妥善处理第三方机构费用问题,以规范程序和惩戒机制严防不正当利益输送影响评估独立。 持续穿透监管,维持长期合规效果。为避免合规建设标准固化为形式主义样板,第三方机构应当秉持实质评估理念,通过与员工访谈、随机抽检等方式判断企业合规整改、文化培育是否到位,建立企业长期反馈和跟踪评估机制,监督企业进行持续合规,让合规理念进一步扎根企业土壤、融入企业精神,为企业安稳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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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企业行进与行稳的更优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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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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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亦文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2018年以来,我国企业刑事合规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发布到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企业合规建设已成为保护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和内生要求。在企业合规方案的探索和优化过程中,应当坚持协同审慎的监管理念,在程序适用、企业治理、考察标准、评估验收等方面不断寻求和扩大企业发展和刑事治理的共益空间,共同推进新发展阶段下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新局面。 关怀营商 程序适用柔性化 构建企业合规启动衔接机制,回应企业经营发展关切。理顺监管与市场的关系,对于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具有重要意义。侦查阶段应当前置企业合规启动程序,由公安机关主动识别、上报并及时移交能够适用企业合规制度的案件,谨慎适用强制措施,采取更加宽容的侦查手段,原则上对企业负责人采取非羁押措施,对企业财产也应当合理解封,从而降低刑事司法程序和刑罚措施给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带来的消极影响。 完善企业合规考察期限设置,以程序宽限促整改实效。综合考虑涉案企业实际状况、整改难度,合理设置与合规计划配套的考察期限,给予涉案企业建立或者改善合规管理体系较为宽松的时间周期,从而保障企业堵塞制度漏洞、消除制度隐患、进行实质性的制度整改,真正发挥防范合规风险的效果。对于因合规考察期设置较短导致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合规计划的企业,应当允许其申请延长合规考察期,持续发挥现有合规计划的深层效能。 拓宽企业合规主体适用范围,因企制宜采取区分措施。针对涉案的中小企业,重点考察企业负责人在进行制度整改和弥补管理漏洞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动员企业负责人积极配合监管调查、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积极推动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面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对于具备现代公司治理机构的大中型企业,要求涉案企业重点完善相关专项合规管理体系,对员工、客户、子公司、商业伙伴实施行之有效的内部合规监管。 协同监管 企业治理多元化 优化多方互动机制,提升合规计划的可接受性和可执行性。合规计划是提升企业法治水平、开展合规建设的具体方案,体现了监管机关、司法机构、受害人和企业自身关于涉案企业责任内容和发展走向的共同意志。合规计划的制定,应当由检察机关会同公安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与第三方监管成员共同审核,在考虑企业经营能力、资金等客观原因和被害人意见的基础上,寻求有效惩罚犯罪和保障企业持续发展的合理平衡。 尊重外部群体监督,把好合规执行的质量关和检验关。企业合规不是涉案企业的免罪金牌,也不是相关责任者的绿色通道,最终应实现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如果被害人对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异议的,应该举行公开听证会,听取调查机关、侦查机关、被害人、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可以邀请监管委员会或监管团队对企业合规整改情况进行汇报说明,对于确实存在未达到合规要求的,应当通知责任主体进行整改,从而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以点带面 考察标准精细化 着眼行业类案,探索特定领域的一般合规标准。明确的合规标准是降低政企沟通成本、指导企业合规建设的重要前提,有利于实现涉案企业对政策法规的正确理解和对营商环境的稳定预期,促进其守法诚信经营。检察机关可与行政监管部门、科研机构进行合作,以梳理相关监管政策和法规、单位犯罪类型化等方式,就特定专门领域的合规整改和验收制定专门标准,保证企业合规计划执行可行、可视、可控。 立足企业个体,关注重点风险环节的合规整改。实践中企业涉案的具体原因和情况不一而足,合规建设的薄弱环节可能因企业特点各有所异,在个案中积极探索适应涉案企业特点、切合企业合规漏洞的监管标准,查明涉案企业在人员管理、业务流程、资金控制等环节面临的重点风险,以对症下药、治病救人的理念指导、督促企业尽快建立有针对性的合规机制体制。 独立监管 评估验收专业化 设置门槛要求,组建专业监管团队。根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检察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共同组建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由检察机关对监管人出具的合规考察报告作出审查决定。实践中,监管人可以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中选任,并设置经营年限、专职执业律师人数及工作年限、合规经验、专业知识及技能等门槛标准,从而维持第三方独立监管人的专业水准,保障企业合规整改检查、评估、考核工作质量。 规范利益输送,保证独立评估过程。第三方机构能够坚持客观中立,是影响检察机关能否依据企业合规建设情况作出正确刑事处理的关键。应当重视背景审查,杜绝与涉案企业存在关联利益或其他影响独立监管情形的第三方机构进入合规整改过程;妥善处理第三方机构费用问题,以规范程序和惩戒机制严防不正当利益输送影响评估独立。 持续穿透监管,维持长期合规效果。为避免合规建设标准固化为形式主义样板,第三方机构应当秉持实质评估理念,通过与员工访谈、随机抽检等方式判断企业合规整改、文化培育是否到位,建立企业长期反馈和跟踪评估机制,监督企业进行持续合规,让合规理念进一步扎根企业土壤、融入企业精神,为企业安稳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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