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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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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维彬谈笔录证据——
具有实质证据 辅助证据双重身份
· 有其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的原因
· 已在越来越多的场景下得到应用
· 有助于维护律师的职业形象



宋维彬谈笔录证据——
具有实质证据辅助证据双重身份

( 2021-06-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宋维彬在《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笔录证据的证据能力研究》的文章中指出:
  笔录证据的正确适用对于防范冤假错案及实现庭审实质化都极为重要。笔录证据具有实质证据与辅助证据双重身份,在证据属性方面属于言词证据与传闻证据,可划分为展示型笔录证据、确认型笔录证据与行为型笔录证据三种类型。我国笔录证据的准入资格不受限制,制作笔录证据的侦查人员几乎不出庭作证,违法取得的笔录证据几乎不被排除,且对两种身份的笔录证据未区分适用规则。为解决笔录证据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应当从准入规则与违法排除规则两个方面,区分笔录证据的三种类型与双重身份,构建笔录证据的证据能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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