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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建兰 赵勐
一、财税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切入点与最佳途径 (一)就历史角度而言,财税和国家息息相关。从17世纪到18世纪,启蒙运动蔓延,资产阶级与国王抗争,最重要的方面之一是国家税收的权利。之后,“无代表就不征税”的思想确立了英国税法的原则。另外,建立现代资产阶级民主的过程是税法的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在计划经济国家中,税收只是行政计划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例如,在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税法仅作为经济管理和税收管理的工具,它几乎是税法的代名词。唯有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税收才是公法中债权与债务之间的关系,税法才能被理解为在具有法律控制权的国家中保护纳税人的法律。各国对财政法和税法的任务不同,但是税法和税制改革通常是国家变革的先驱。 (二)就中国的改革模式而言,学者们提出了中国改革的几种途径。例如,在西方化模式中,本质是增加选举的规模和水平,这是民主化的主要方法,最终是直接选举国家领导人。但是在中国,这种方法很难实施。另一个例子是精英民主的模式,强调了民主的逐步实施,首先是精英民主,然后是大众民主。这种方法不符合人民民主的本质。再一个例子是基层倡议模型,强调通过区域试点项目促进人民民主,并将其逐步推向最高层。但是就中国来讲,自上而下的总体计划更为恰当。一些学者提出了司法改革的试点模式,该模式应通过建立司法制度来支持社会正义。司法改革是一个系统性的项目,改革与员工和财务权利等先决条件是分不开的。相反,财税法治模型的优点是:第一,税收本身强调法治的重要性。财税法包括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博弈,立法机关与政府机构之间的博弈以及纳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博弈,弄清了这些关系就理顺了人、财和物之间的平衡问题。第二,财政和税收改革更加可行,可以最大程度地达成共识并减少阻力。所以,作者认为,财政和税收法治有助于协调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并有助于建立有关国家治理的共识。第三,财政和税收法治有利于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可以促进市场参与者之间的竞争。最后,财税法治通过财税立法来指导财法和税法改革,为财法和税法改革的稳定发展作出了贡献。财政和税收法治对我们整个国家都是有益的,是国家治理的最佳突破和选择。 二、国家治理体系下的财税法治现代化基本原则 (一)财税法治现代化需充分体现权力制衡的原则。国家管理体制的现代化与财税体制的现代化密不可分。现代财政和税收法治基本上体现了法治的现代理念,包括特权限制和纳税人定位。在经济学中,财税是研究政府在经济领域中的作用的领域。它关注政府安全机构的收支关系以及相关的财务和行政问题。现代财税更公平、更透明、更便于监管。财税是连接政治、经济和社会三大体系的中介和重要联系。现代国家财税与这三个系统之间的联系以法律的形式提出。现代财税中的法治来自“税收法定原则”。当税收被纳入法律和监管框架时,时代精神的实质就是权力的约束。这样,现代财税就是法治下的财税,它是一个在法治下运作的系统。它强调将财税包括在内,以在法治下运作。重要的是确保政府适当行使权力,以法律形式限制和控制公共财政的实施。它建立了权限边界,并确保权限在法律框架内运作,以防止在操作过程中侵犯公民权利。 (二)财税法治现代化需充分反映对实质正义价值追求的原则。财税与社会财富的科学分配密切相关。在财税法治现代化中融合价值判断,其目的是确保财税法律价值返回到实现社会公平目标的过程中。就法律规范所体现的抽象核心与外部正义之间的关系而言,法律正义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社会正义。实质正义的实质是强调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充分性。特别是财税法不能与基本价值类别分开,例如实体正义,理性秩序,平等和自由。财税法的重要公平性首先体现在财税法之间的“区别原则”上。从税收的角度来看,本质上的公平是使纳税人的经济状况与纳税人负担水平之间要适度。这即是传统意义上税法的公正,而且还是论衡分配税负的本质意义。另外,财税法的基本公平是相对性的公平,为了最终达到合理和公平的比例要求,并实现社会普遍公平制,要考虑到财政负担,纳税人的能力和资源以及在其他情况下社会各个阶层的公平正义。 (三)财税法治现代化依赖于财税司法与时俱进的原则。在财税法治实践方面,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要遵守法律。我们拥有广泛的权力以行政立法的形式促进立法,因此,将着眼于迫切需要的制度体系以促进财税法治的改革并迅速建立起来。但是,从财税司法的角度来看,仍然存在着一种失衡现象,强调财税法设计和制定,而忽略了财税司法的问题。近年来,法院在财税司法领域有了长足进步,但诉讼程序尚未充分发展。财税纠纷主要通过审前行政审查解决。从审判统计来看,目前的税务管理案件仅占所有行政法院案件的0.5%。另外,由于我国财税法治的迅速变化,加之专业知识水平高以及解决争端的复杂性,利用司法途径处理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但是,随着捍卫财税管理合伙人或财税法律约束的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的能力不断增强,相关诉讼的数量越来越多,对财税诉讼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建立高度专业化的财税和税务法院,向纳税人提起诉讼以及建立专门的诉讼团队等问题正在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讨论。财税司法是财税法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进一步加强。简而言之,财税法治现代化依赖于财税司法系统的与时俱进。 财税法治现代化是一个复杂项目,仅制定和修改相关财税法,对于适应民主的概念和发展的现实并非易事。在未来的财税法治现代化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矛盾。可以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作为时代的改革倡导者,我们不应该惧怕,要勇于克服困难,将其与改革过程和我国国家治理体系联系起来,最终推动我国财税法治现代化不断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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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体系下的财税法治现代化基本原则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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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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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建兰 赵勐
一、财税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切入点与最佳途径 (一)就历史角度而言,财税和国家息息相关。从17世纪到18世纪,启蒙运动蔓延,资产阶级与国王抗争,最重要的方面之一是国家税收的权利。之后,“无代表就不征税”的思想确立了英国税法的原则。另外,建立现代资产阶级民主的过程是税法的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在计划经济国家中,税收只是行政计划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例如,在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税法仅作为经济管理和税收管理的工具,它几乎是税法的代名词。唯有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税收才是公法中债权与债务之间的关系,税法才能被理解为在具有法律控制权的国家中保护纳税人的法律。各国对财政法和税法的任务不同,但是税法和税制改革通常是国家变革的先驱。 (二)就中国的改革模式而言,学者们提出了中国改革的几种途径。例如,在西方化模式中,本质是增加选举的规模和水平,这是民主化的主要方法,最终是直接选举国家领导人。但是在中国,这种方法很难实施。另一个例子是精英民主的模式,强调了民主的逐步实施,首先是精英民主,然后是大众民主。这种方法不符合人民民主的本质。再一个例子是基层倡议模型,强调通过区域试点项目促进人民民主,并将其逐步推向最高层。但是就中国来讲,自上而下的总体计划更为恰当。一些学者提出了司法改革的试点模式,该模式应通过建立司法制度来支持社会正义。司法改革是一个系统性的项目,改革与员工和财务权利等先决条件是分不开的。相反,财税法治模型的优点是:第一,税收本身强调法治的重要性。财税法包括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博弈,立法机关与政府机构之间的博弈以及纳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博弈,弄清了这些关系就理顺了人、财和物之间的平衡问题。第二,财政和税收改革更加可行,可以最大程度地达成共识并减少阻力。所以,作者认为,财政和税收法治有助于协调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并有助于建立有关国家治理的共识。第三,财政和税收法治有利于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可以促进市场参与者之间的竞争。最后,财税法治通过财税立法来指导财法和税法改革,为财法和税法改革的稳定发展作出了贡献。财政和税收法治对我们整个国家都是有益的,是国家治理的最佳突破和选择。 二、国家治理体系下的财税法治现代化基本原则 (一)财税法治现代化需充分体现权力制衡的原则。国家管理体制的现代化与财税体制的现代化密不可分。现代财政和税收法治基本上体现了法治的现代理念,包括特权限制和纳税人定位。在经济学中,财税是研究政府在经济领域中的作用的领域。它关注政府安全机构的收支关系以及相关的财务和行政问题。现代财税更公平、更透明、更便于监管。财税是连接政治、经济和社会三大体系的中介和重要联系。现代国家财税与这三个系统之间的联系以法律的形式提出。现代财税中的法治来自“税收法定原则”。当税收被纳入法律和监管框架时,时代精神的实质就是权力的约束。这样,现代财税就是法治下的财税,它是一个在法治下运作的系统。它强调将财税包括在内,以在法治下运作。重要的是确保政府适当行使权力,以法律形式限制和控制公共财政的实施。它建立了权限边界,并确保权限在法律框架内运作,以防止在操作过程中侵犯公民权利。 (二)财税法治现代化需充分反映对实质正义价值追求的原则。财税与社会财富的科学分配密切相关。在财税法治现代化中融合价值判断,其目的是确保财税法律价值返回到实现社会公平目标的过程中。就法律规范所体现的抽象核心与外部正义之间的关系而言,法律正义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社会正义。实质正义的实质是强调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充分性。特别是财税法不能与基本价值类别分开,例如实体正义,理性秩序,平等和自由。财税法的重要公平性首先体现在财税法之间的“区别原则”上。从税收的角度来看,本质上的公平是使纳税人的经济状况与纳税人负担水平之间要适度。这即是传统意义上税法的公正,而且还是论衡分配税负的本质意义。另外,财税法的基本公平是相对性的公平,为了最终达到合理和公平的比例要求,并实现社会普遍公平制,要考虑到财政负担,纳税人的能力和资源以及在其他情况下社会各个阶层的公平正义。 (三)财税法治现代化依赖于财税司法与时俱进的原则。在财税法治实践方面,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要遵守法律。我们拥有广泛的权力以行政立法的形式促进立法,因此,将着眼于迫切需要的制度体系以促进财税法治的改革并迅速建立起来。但是,从财税司法的角度来看,仍然存在着一种失衡现象,强调财税法设计和制定,而忽略了财税司法的问题。近年来,法院在财税司法领域有了长足进步,但诉讼程序尚未充分发展。财税纠纷主要通过审前行政审查解决。从审判统计来看,目前的税务管理案件仅占所有行政法院案件的0.5%。另外,由于我国财税法治的迅速变化,加之专业知识水平高以及解决争端的复杂性,利用司法途径处理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但是,随着捍卫财税管理合伙人或财税法律约束的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的能力不断增强,相关诉讼的数量越来越多,对财税诉讼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建立高度专业化的财税和税务法院,向纳税人提起诉讼以及建立专门的诉讼团队等问题正在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讨论。财税司法是财税法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进一步加强。简而言之,财税法治现代化依赖于财税司法系统的与时俱进。 财税法治现代化是一个复杂项目,仅制定和修改相关财税法,对于适应民主的概念和发展的现实并非易事。在未来的财税法治现代化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矛盾。可以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作为时代的改革倡导者,我们不应该惧怕,要勇于克服困难,将其与改革过程和我国国家治理体系联系起来,最终推动我国财税法治现代化不断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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