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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胡学军在《法学研究》2020年第5期上发表题为《证明责任制度本质重述》的文章中指出: 证明责任概念本质所指为客观证明责任,主观抽象证明责任为客观证明责任之表象,而具体举证责任实为证明责任之假象。在“规范说”的方法论下,证明责任既非事实问题,也非纯粹的法律问题,而属将事实与法律连结的“法律适用”问题。证明责任规范应直接来自实体法规范,其本质是一个实体法规范要件的补充规范。现代证明责任是一种作为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情形下的一般性克服方法的形式理性制度,其最深层的本质就是以法律价值权衡化解事实认知模糊状态,化消极无解之事实判断为积极的法律价值引导,其性质属于“实质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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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学军就证明责任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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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非事实问题也非纯粹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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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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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胡学军在《法学研究》2020年第5期上发表题为《证明责任制度本质重述》的文章中指出: 证明责任概念本质所指为客观证明责任,主观抽象证明责任为客观证明责任之表象,而具体举证责任实为证明责任之假象。在“规范说”的方法论下,证明责任既非事实问题,也非纯粹的法律问题,而属将事实与法律连结的“法律适用”问题。证明责任规范应直接来自实体法规范,其本质是一个实体法规范要件的补充规范。现代证明责任是一种作为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情形下的一般性克服方法的形式理性制度,其最深层的本质就是以法律价值权衡化解事实认知模糊状态,化消极无解之事实判断为积极的法律价值引导,其性质属于“实质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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