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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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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构建富有论证性和说服力的司法论证体系
· “双一流”背景下高校研究生学术生态法律治理
· 用法律规范行政决策的制度完善
· 需从两个层面对其作出相应调整
· 既非事实问题也非纯粹法律问题
· 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的制度特色
· 应以恢复和优化信息传递为目标

劳东燕就个人数据的刑法保护模式谈——
需从两个层面对其作出相应调整

( 2021-01-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在《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5期上发表题为《个人数据的刑法保护模式》的文章中指出:
  依据个人数据在不同场景中所涉权益的性质,我国刑法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分为:经济秩序保护模式、人格权保护模式、物权保护模式与公共秩序保护模式。考察刑法对个人数据的保护,不足之处在于:对数据滥用的行为缺乏必要的规制;有些罪名的适用无法准确揭示相应行为的不法本质;犯罪化不足与犯罪化过度的问题并存;对数据主体权益的保障显得不足。就刑法保护框架的合理化而言,需要在四个方面实现观念性的转变。个人数据虽具有财产或经济属性的面向,但不应归入财物或知识产权的范畴;虚拟财产不具备财物的特性,不应在一般意义上作为传统财产犯罪的对象。有必要从立法论与解释论两个层面,对我国刑法对个人数据的保护模式作出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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