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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在《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5期上发表题为《个人数据的刑法保护模式》的文章中指出: 依据个人数据在不同场景中所涉权益的性质,我国刑法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分为:经济秩序保护模式、人格权保护模式、物权保护模式与公共秩序保护模式。考察刑法对个人数据的保护,不足之处在于:对数据滥用的行为缺乏必要的规制;有些罪名的适用无法准确揭示相应行为的不法本质;犯罪化不足与犯罪化过度的问题并存;对数据主体权益的保障显得不足。就刑法保护框架的合理化而言,需要在四个方面实现观念性的转变。个人数据虽具有财产或经济属性的面向,但不应归入财物或知识产权的范畴;虚拟财产不具备财物的特性,不应在一般意义上作为传统财产犯罪的对象。有必要从立法论与解释论两个层面,对我国刑法对个人数据的保护模式作出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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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东燕就个人数据的刑法保护模式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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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从两个层面对其作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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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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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在《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5期上发表题为《个人数据的刑法保护模式》的文章中指出: 依据个人数据在不同场景中所涉权益的性质,我国刑法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分为:经济秩序保护模式、人格权保护模式、物权保护模式与公共秩序保护模式。考察刑法对个人数据的保护,不足之处在于:对数据滥用的行为缺乏必要的规制;有些罪名的适用无法准确揭示相应行为的不法本质;犯罪化不足与犯罪化过度的问题并存;对数据主体权益的保障显得不足。就刑法保护框架的合理化而言,需要在四个方面实现观念性的转变。个人数据虽具有财产或经济属性的面向,但不应归入财物或知识产权的范畴;虚拟财产不具备财物的特性,不应在一般意义上作为传统财产犯罪的对象。有必要从立法论与解释论两个层面,对我国刑法对个人数据的保护模式作出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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