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大米商标侵权纠纷案,厘清商标“擦边球”认定及合法来源抗辩适用边界,有效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
本案中,原告A米业公司持有“老哥俩”系列图文组合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大米商品,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被告甲B米业公司在大米包装上突出使用“好哥俩”标识,仅将“老”替换为“好”,核心识别要素“哥俩”与原告商标完全一致。同时,照搬原告四层式包装布局,整体视觉高度近似,普通消费者在隔离选购时易产生混淆误认。
庭审中,被告甲辩称“好哥俩”是对兄弟合伙经营状态的客观描述,且包装已标注企业名称,足以区分来源。法院审理认为,商标的核心功能是识别商品来源,标注企业名称不能免除商标侵权责任。鉴于大米属于大众消费品,消费者注意义务较低,被诉标识与原告商标在读音、字形、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构成商标性使用行为,混淆可能性较高。同业经营者负有避让在先注册商标的义务,合伙经营不能作为近似使用的正当理由。
被告乙某经销商提交完整进货凭证,证明其主观不知情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法院依法认定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免除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但仍需承担部分维权合理开支。考虑到大米不存在质量缺陷,法院未判令销毁产品,仅要求被告清除侵权标识、更换合规包装,避免粮食浪费。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甲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4000元,被告乙承担维权合理开支1000元。 易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