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有罪推定转向无罪推定


  图为电视剧《重器》海报
  编者按
  电视剧《重器》在广大法律从业者群体中引发强烈的反响。为此,我们特邀身处不同岗位的法律人和法科学子结合各自的经历,写下他们观剧后的感受与思考。
  可以说,作者们的感受与思考虽各有侧重,但他们都透过剧集看到了新中国法治一路走来的曲折。回望来时路,不只是对过往岁月的复盘,更意在以此观照当下现实。公平正义的实现,从来不是某一个群体孤军奋战的结果,它离不开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协同与守望。
  时代环境已然变迁,但这份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一脉相承。今天的法律从业者同样需要立足本职岗位,各尽其责、彼此守望,以各自的担当持续投入实践,合力推动法治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 何家弘

  前不久,法治题材电视剧《重器》在央视和爱奇艺同时开播,产生了很好的反响。
  8月6日下午,我应邀到全国人大会议中心礼堂参加《重器》看片会,并作为特邀法学专家发言。之后,又应邀进入直播间,对这部电视剧进行点评。我通过剧中情节并结合个人经历,讲述了中国法治的发展历程,也指出剧中一些不太准确的内容,并进行补充说明,无罪推定就是一例。
  在《重器》第一集,高中生陈一众看到杜晓辉等不良青年欺负女生薛春燕并围殴音乐教师徐钊,便挺身而出。混乱中,徐钊带薛春燕逃离现场,陈一众被打昏在地。当晚,薛春燕遇害身亡。警方调查后抓走杜晓辉。陈一众听徐钊酒后真言,猜疑其与薛春燕之死有关。徐钊则说,“疑罪从无”。陈一众回家后向父亲询问“疑罪从无”。后者作为一位老法官,便给儿子讲解了无罪推定原则,并希望儿子学习法律。
  看了这集之后,我有两点感想。第一,该剧的编剧和导演捕捉到我国刑事司法从1979到1997年的发展要点“无罪推定”,并将其作为电视剧的主题,在第一集推出,立意深远。第二,这种讲述太过超前,因为在1979年的中国,还没有“疑罪从无”这个说法。当然,那时已有“无罪推定”——作为外来语。
  无罪推定是在欧洲启蒙运动中,资产阶级学者为反对封建专制的司法制度而提出的主张。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1764年撰写的《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提出无罪推定的主张。他在抨击有罪推定和刑讯逼供时说道:“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明确提出无罪推定原则。后来,许多国家都把无罪推定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976年生效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了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原则包括三层含义:第一,任何人在被法院依法判定有罪之前,应该被假定为无罪者;第二,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公诉方应该承担证明责任,被告方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具体来说,被告人既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第三,在公诉方举出的证据未能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情况下,法院就应该判被告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旨是确定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如果采用有罪推定,被告人就要承担证明责任。如果被告方不能用证据让法官相信其无罪,法官就要判其有罪。这样一来,在一些案件中,被告人可能陷入无法自证清白的处境。从而,法官判决被告人有罪,不是因为公诉方证明被告人有罪,而是因为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这显然会增加无辜者被判有罪的风险,而且会导致司法权的滥用。
  20世纪90年代初,陈光中教授等老一辈诉讼法学家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介绍和论述,提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应该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建议。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刑诉法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无罪推定的精神。
  首先,其中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不是无罪推定的典型表述,但是表达了相似的含义,即被告人在法院判决有罪之前应视为无罪者。
  其次,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在规定逮捕问题时,用“犯罪嫌疑人”代替了“人犯”等有罪推定的语词。
  再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就是人们所说的“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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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我国法律人很少使用“疑罪”的说法,而是使用“疑案”或“疑难案件”的说法。刑事案件都是发生在过去的事实,司法人员不可能直接去感知,只能通过各种证据去间接地产生认识。在证据短缺的案件中,事实处于模糊状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是有罪的,也可能是无罪的,这就是疑案。
  在这种案件中,司法人员作出的决定难免有误差。这误差有两种:一种是把有罪者当成无罪者,即错放;一种是把无罪者当成有罪者,即错判。这是两难的选择。
  如果在片面强调打击犯罪的司法观念指引下,办案人员在面对疑案时就会倾向于“错判”,或采用“疑罪从轻”的做法。比如,在该判死刑的案件中判死缓或无期,名曰“留有余地”。在《重器》中,假如法院给杜晓辉判死缓,那么日后发现错判时就还有余地,因为杜晓辉还活着。然而,这种“疑罪从轻”的做法也会制造冤案,佘祥林、赵作海等冤案就是例证。一言以蔽之,“疑罪从轻”还是“疑罪从有”。按照无罪推定原则,疑罪就应从无。诚然,在司法实践中全面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同志还需努力!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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