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5日讯 记者蒲晓磊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今天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一审稿第十一条规定,破产申请提出后至人民法院受理前,债务人的财产存在贬值或者被恶意转移等紧急情况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中止执行或者保全措施;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有的地方、单位和专家建议,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明确在破产申请审查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对债务人财产给予临时保护,以保证破产程序有序进行。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至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债务人、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临时中止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临时中止执行期间,未经人民法院同意,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不得实施重大财产处分行为。
有的地方、单位和专家提出,破产财产清偿顺位的安排,应当充分体现人身权益优先于财产权益的原则。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删去修订草案一审稿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身损害惩罚性赔偿债权除外的规定,同时,在该项中增加连带个人债务人欠付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