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5日讯 记者赵晨熙 医疗保障法草案三审稿今天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建议,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有关规定。对此,草案三审稿作如下修改:明确国家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协调,促进公平统一。明确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增加规定,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规定给予资助。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人员建议,进一步充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草案三审稿作出如下修改:明确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组织开展循证医学和经济性评价时,除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外,还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相关企业、专家和参保人员的意见。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并完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增加规定,国家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机制,针对不同医疗服务特点,实行多元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完善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支付方式。
有的常委会委员、列席人员、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增加长期护理保险相关规定。草案三审稿予以采纳,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运行、待遇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等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法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