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6日讯 记者张昊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的首个配套司法解释,明确了法典适用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利溯及具体情形。
《规定》第一条明确了适用法典规定的一般标准,即以引起生态环境案件的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为准,法律事实发生在法典施行之前的,原则上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裁判;法律事实发生在法典施行之后的,应当适用法典规定进行裁判,以充分维护法秩序稳定,保护当事人合理预期。
《规定》第九条规定,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行政案件,对于在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的违法行为,在法典施行后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确定适用的法律法规,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有效采取生态环境修复措施、及时缴纳赔偿金等情形的,可以适用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引导行为人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规定》将于8月15日与法典同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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