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时建议
强化中标后履约环节全过程监管
□ 本报记者 赵晨熙
6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与会人员指出,修订草案聚焦工程建设领域新形势新问题,着力补齐制度短板,为招标投标活动规范化运行提供法治保障。
林锐委员建议完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投诉机制,他指出,修订草案第五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建议加强监督力量整合,完善投诉机制,明确统一的投诉受理端口。
蒋卓庆委员了解到,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的不规范问题,大量发生在中标后的履约阶段。当前,国家相关政策已明确要求强化中标合同履约、变更及结算信息公开,有必要将成熟政策实践固化为法律制度,强化中标后履约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完善闭环监管体系。为了进一步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实现交易监管与履约监管有效衔接,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五十四条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中标结果、定标方式以及确定中标人的主要理由、中标合同信息、合同重大变更信息、合同支付信息、工程结算信息等内容,但相关内容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程学源委员注意到,修订草案第六十四条对投标人、招标人、转包人、承包人等主体的约束不足。在他看来,这些主体为追求利润可能产生隐性危险,现有处罚多为经济处罚,违法成本低,法律刚性原则难以执行。对此,建议在具体条文中增加对上述主体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强化法律约束。
汤维建委员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绿色原则相关规定,在第六条中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修改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他解释称,修订草案应当与民法典、生态环境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必要衔接,绿色招标投标理念和原则应当贯穿始终。此外,修订草案应明确采购绿色产品和服务的优先性、推行无纸化的招标投标机制、制定绿色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评标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