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时建议
系统完善政府采购企业数据规则
□ 本报记者 赵晨熙
6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与会人员指出,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结合当前形势与改革的需要,深化政府采购绩效改革,维护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维护政府采购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吴晶委员建议引进政府采购黑名单与跨部门联合惩戒的刚性约束,针对“高价低配”“同价不同配”的产品,恶意串通抬价的供应商以及审核不严、验收走过场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建立全国互认的失信黑名单。不仅要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还应与税务、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实现数据共享与联合惩戒。
谭天星委员建议进一步充实修订草案第六章政府采购数字化的有关内容,加强政府采购交易管理一体化平台建设,实现政采业务全覆盖。对集采意向公开、电子招投标、电子卖场、合同管理、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全流程数字化进行规定。
汤维建委员建议,系统完善政府采购企业数据规则,使新修订的政府采购法能够适应数字时代政府采购企业数据的需求。具体可增加两个条款:一是在第十七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政府采购企业数据的供应商条件由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和负责数据管理的部门共同制定”;二是在第三十五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政府采购企业数据可以采用简易采购程序,向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采购信息”。
分组审议中,多名委员关注到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衔接问题。
刘修文委员建议进一步做好两法的衔接,进一步研究明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项目预算的硬约束、研究完善投标保证金制度和对异常低价投标的规制。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是公共采购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张勇委员建议进一步做好两法的衔接协调。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都涉及公共资金的利用,政府采购方式包括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所规范的行为有一定同质性,相关主体义务、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也有相似性。在张勇看来,虽然两部法律的修订工作中考虑到了两法的关系,但具体制度设计、条文表述等方面的衔接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建议在后续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做好两法的衔接,增强制度的确定性、协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