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拟制定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办法
完善民营经济组织投诉快速响应处置机制
□ 本报记者 范天娇
近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强化政府履约践诺,明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作为不履约践诺的理由,并要求完善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长效清理和监督问责机制,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
据了解,近年来,安徽省民营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26年一季度,全省民营企业达234.5万户,“十四五”时期增长42.4%,民营经济已成为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支撑。
为进一步推动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草案》优化政务服务和监管方式,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立亲清政商关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收集民营经济组织意见建议,完善民营经济组织投诉快速响应处置机制,积极为民营经济组织排忧解难。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民营经济组织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统筹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实行涉企检查事项清单管理措施,统一检查标准,确定检查比例和频次,并向社会公布。深化“综合查一次”改革,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草案》强化政府履约践诺,完善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长效清理和监督问责机制。
按照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兑现政策承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等措施的,应当依法对民营经济组织予以补偿。
被各种借口拖欠账款,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难题。《草案》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长效机制,及时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的账款;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监督问责机制,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账款清偿情况纳入审计监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