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慈洗冤
□ 钟 燃
据南宋宋慈所著《洗冤集录·疑难杂说下》记载,宋慈任提刑官期间,曾遇一奇案:某村农夫在野外被人杀害,身中十余处刀伤,财物却丝毫未动。宋慈勘验后,见伤口边缘整齐、深而小,断定为镰刀所致,且系仇杀而非谋财。他并未贸然捕人,而是命差役将附近村民家中镰刀尽数收缴,写上名字,一字排开置于烈日之下。不多时,群蝇纷至,不约而同聚于一把镰刀之上。宋慈当即指认此刀主人为凶手。原来,镰刀虽经擦洗,血腥味却未散尽,苍蝇嗅觉灵敏,逐味而来,凶器遂现。凶手见事已败露,只得跪地认罪。这是古代法医史上最早记载利用昆虫破获的命案,“晒刀引蝇”足见宋慈观察之细、用心之巧。
宋慈,字惠父,福建建阳人,与朱熹同乡,自幼深研理学。历任县尉、通判等职,所到之处皆以洗冤禁暴为要。宋理宗绍定五年(公元1232年)后,他出任提点刑狱官,遍历广东、江西、广西、湖南四路,专职司法刑狱。正是这十余年“每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的亲历,使他深感检验之术关乎人命,遂博采群书,参以平生阅历,撰成《洗冤集录》。此书成于南宋淳祐七年(公元1247年),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宋慈在序言中提出:“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意思是:刑事案件中,死刑最为重大;判处死刑,最初案件真相最为关键;而查明最初情况,勘查检验又最为紧要。这三句话层层递进,点明了法医检验在司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此书一经问世,立即被颁行全国,成为当时和后世办案宝典,并传至多国,声播海外,彰显中华法文化对世界的贡献。
宋慈的成就并非偶然,而是宋代法制文明发达的产物。著名法律史学家徐道邻说:“宋朝的皇帝,懂法律和尊重法律的,比中国任何其他的朝代都多。”两宋君主历来重视刑狱。南宋高宗历经靖康之变,深知冤狱之害,多次下诏“狱疑者谳”,即案件有疑点必须上报审议。宁宗、理宗延续此风,法制愈发严密。宋代士大夫不同于汉唐的儒生,参政意识之强、法律素养之高,为历代罕见。明法科是宋代科举的重要科目之一,专门选拔精通律令的人才。应试者须熟记《宋刑统》,通晓刑名之学,及第后可直接授官,为朝廷输送了大量专业法律人才。范仲淹、欧阳修、苏轼等名臣,虽以文学著称,实则皆通吏事、精研律书。傅霖撰《刑统赋》,用韵文解释律条,便于记诵;郑克编《折狱龟鉴》,汇集历代疑难案例;桂万荣著《棠阴比事》,专讲类推断案之法。这些著作与《洗冤集录》交相辉映,构成宋代律学的繁荣景象。
宋代的司法制度尤为精密,“翻异别勘”制度允许犯人翻供后更换官员重新审理,防止先入为主;“理雪”制度准许犯人及其家属在赦免后申诉冤情,由提刑司详细复查;“登闻鼓”设于朝堂,百姓可击鼓鸣冤,直达皇帝;“鞫谳分司”将审讯与判决分离,避免专断;“录问”制度,派官员复核囚徒口供,检查是否有冤。宋慈担任的提点刑狱官,正是这些制度的重要执行者,得以独立巡查、平反冤案。他在书中强调“须是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反对凭偏词定案,正是对这些制度精神的深刻领会。
“洗冤录里聚民声,铁笔宋公书一经。医理原来通法理,治平天下说提刑。”一位当代人这样咏赞宋慈,实乃中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