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城市节水工作

  水安全事关国家安全,节水工作任重道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城市节水、助力内涵式发展,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 孙佑海

  水脉润城,法治护航。今年5月10日至16日是第35个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主题为“深入推进城市节水,助力城市内涵式发展”。在这个承载着传播节水理念、引导节水行动的重要节点,城市节水与内涵式发展的关联再次摆到了公众面前。
  城市是人口集聚、产业集中的核心载体,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直接决定城市发展的质量与后劲,而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正是破解城市节水难题,推动城市向集约高效、生态宜居转型的重要支撑。立足新发展阶段,如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城市节水工作走深走实,为内涵式发展注入持久水动力,成为各级党政机关和全社会必须答好的时代考题。
  法治作为推进城市节水、赋能内涵式发展的重要保障,其意义体现在多个方面。其一,法治能凝聚共识,将“节水优先”的治水方针转化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推动节水理念从倡导性要求转变为全民自觉行动。其二,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构建系统完备的节水法律体系,能为城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提供长期制度保障,守护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水安全根基。其三,法治能以刚性约束精准制裁违规用水、浪费水资源等不法行为,确保节水立法目的落地见效,守住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其四,法治能为城市内涵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通过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优化用水结构、倒逼产业转型,推动城市发展从规模扩张向提质增效转变。
  推进城市节水,必须学习掌握涉水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与具体条款,将“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刚性原则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让每一项节水工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今年3月通过的生态环境法典作为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律,在生态保护编明确规定,国家厉行节水,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这为城市节水工作提供了顶层设计和基本法律遵循,彰显了生态保护与节水护水协同推进的立法导向。
  作为水资源管理领域的重要法律,水法明确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同时规定了取水许可、用水定额管理、计划用水等核心制度。《节约用水条例》作为全国节水领域的专门性行政法规,进一步细化了节水工作的具体要求,尤其是对农业节水、工业节水、城镇节水等作出详细规定。这些规定夯实了节水工作的法治基础,为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节约利用提供了法律保障。
  长江和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其水资源保护关系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长江保护法注重长江流域水资源节约利用,明确提出加大对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黄河保护法立足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专门设立“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章节,同时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强化生态环境、水资源等约束和城镇开发边界管控。这些规定为长江和黄河流域城市节水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运用法治力量推进城市节水、助力内涵式发展,需聚焦执法、普法、守法等关键环节,推动节水法治从“纸面”落到“地面”。一方面,要坚持严格执法,水利、住建等相关部门需履行法定职责,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聚焦重点领域开展监督检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擅自取水、超定额用水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形成有力震慑;另一方面,要强化普法,推动全民守法,将涉水法律法规学习纳入重点任务,通过专题培训、普法宣传等形式,推动各级干部、市场主体、社会公众掌握法律条文,增强法治意识,自觉践行节水行为,汇聚全民节水合力。
  水安全事关国家安全,节水工作任重道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城市节水、助力内涵式发展,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只要我们以节水为目标、以法治为准则,凝心聚力、久久为功,必能破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以水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赋能城市内涵式发展,为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筑牢水安全屏障。
  (作者系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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