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交通案件裁判尺度传递司法温度

  □ 史洪举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其中主要内容涉及乘客“开门杀”车险赔不赔,“好意同乘”遇车祸该如何划分责任,退休人员遭遇交通事故后是否支持误工费等备受公众关注的问题。
  我国是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大国。据报道,2025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4.69亿辆,其中汽车达3.66亿辆,机动车驾驶人达5.59亿名,机动车、驾驶人总量均居世界首位。庞大的交通参与群体,意味着交通事故发生数量会处于较高水平。如何更精准、合理地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让过错者依法担责、让无辜者获得应有赔偿,不仅关乎当事人及全体交通出行参与者的利益,也深刻影响着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感知。
  近年来,乘客“开门杀”事件时有发生。从一些报道来看,由于乘客并非机动车驾驶人,保险公司往往以此为由拒绝理赔。而乘客个人通常难以负担高额赔偿,导致受害者陷入“流血又流泪”的困境。《解释(二)》对此明确,在发生“开门杀”事故后,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有助于及时纾解无辜受害者的急难愁盼,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与温度。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让保险公司承担“无限责任”,《解释(二)》明确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通过设置“乘车人故意”这一例外因素,既体现了“让过错者担责”的原则,也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
  实践中曾出现“好心载人却因发生事故承担高额赔偿”的案例,引发“好人难做”的社会讨论。《解释(二)》未采取“一刀切”方式免除或加重驾驶人责任,而是要求人民法院综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驾驶人具体行为等因素,审慎判断驾驶人是否具有不应减轻赔偿责任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这一做法既有助于避免对善意搭载行为的过度苛责,也将促使驾驶人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切实保障自己和乘客的人身安全,引导形成“善意有保障、过失有代价”的社会风尚。
  当下,退休人员再次务工的现象非常普遍,其一旦遭遇交通事故,往往面临收入中断的实际损失,若一概不予支持误工费请求,显然有悖情理。尤其是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而言,其退休金可能本就微薄,需要通过务工养家糊口,若不支持其误工费请求,定会让其处境雪上加霜,也难以体现真正的公平正义。这一情况也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发过相关讨论,各地的裁判结果也有一定差异。对此,《解释(二)》明确支持确有误工损失的“退休人员”可以主张这项赔偿。这一立场既尊重了客观现实,也有助于维护相关群体的合法权益。
  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裁判不仅具有定分止争的作用,还具有引导、指引公众行为,塑造价值导向的功能。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既要明辨是非曲直,也要呵护善行义举、体察民生冷暖。从这一角度来看,《解释(二)》充分吸纳了审判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和成熟规则,兼顾各方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将为各级法院审理交通事故类案件提供清晰指引。期待这部司法解释正式施行后,能以精准司法守护公平正义、护航民生幸福,让每一位当事人都能在个案中感受到法律的力度和裁判的温度,不断提升司法获得感与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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