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职业伤害认定保障新就业群体权益
□ 汤闳淼
前不久,司法部发布一批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外卖骑手不服某地人社部门不予确认职业伤害案,揭示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工伤认定中的痛点问题,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清晰指引。这起看似普通的行政复议案件,背后映射了数千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诉求,也折射出推进我国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从试点探索走向规范完善的重要价值。
随着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群体规模持续扩大,成为城市运转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由于他们工作时间碎片化、地点不固定,其中大多数人与平台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一旦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意外摔伤等职业伤害,往往会面临认定难、维权难、赔付难的困境。这一制度性短板不仅损害劳动者切身利益,也制约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筑牢新就业群体职业伤害保障防线,已然成为社会关注的民生热点。
2025年7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印发的《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正式施行,标志着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制度进入体系化扩围与标准重构阶段。此前,相关试点暂行办法虽初步界定“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等基本范畴,但由于缺乏行业细化规则,致使传统工伤认定中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与新就业形态灵活特性适配困难。争议集中体现为:等待派单时段是否计入工作时间、流动从业必要环节是否属于工作场所、劳动者过错是否构成拒赔事由等。加之平台电子数据证据规则缺位、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不畅,进一步加剧了职业伤害认定的困境。
前述案件便是一个例证。某外卖骑手在送餐结束返程途中摔倒受伤,其所属公司向当地人社局提交职业伤害保障伤残待遇申请,却被当地人社局以受伤情形不符合相关规定为由不予确认职业伤害,随后该骑手提起行政复议。针对本案中的争议,复议机关明确订单完成后一小时内仍属“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返程等待是维持连续从业状态的必要环节,应将其算作工作时间。同时,还明确外卖骑手完整工作流程包括在线待命、接单配送、返程等待等环节,各环节均应属于履行平台服务内容的组成部分,不应固守固定场所思维将返程途中排除在外。最终经协调,当地人社局重新作出确认,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该案以“完整工作链条”替代“机械分段认定”,以“工作关联性审查”替代“事故过错归责”,为同类争议确立了可参照的裁判逻辑。
2026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意见》,明确提出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为更好落实相关要求,笔者认为可以从这几方面着力,一是归纳提炼不同业态下任务期间边界与合理延展情形,推动出台全国统一的认定细则,使新就业群体在工作合理时段受伤认定为职业伤害有章可循。二是建立平台企业、经办机构、监管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将算法派单记录、行驶轨迹、在线时长等电子数据作为认定核心证据,降低劳动者举证负担。三是推动试点经验上升为国家层面的立法,统一认定标准,同时建立跨地域协同经办机制,实现异地通办。四是强化源头治理,督促平台优化算法派单、合理设定配送时限、完善安全培训,将职业伤害发生率纳入平台合规评价体系,形成预防、认定、康复、再就业的全链条保障。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城市活力的重要源泉,他们的权益保障程度,衡量着社会治理的文明程度。唯有以精准的认定标准为基石,方能构建覆盖全面、规则清晰、运行高效的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制度体系,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拥有更坚实的制度保障,让每一位在风雨中奔波的骑手、在夜色中穿行的网约车司机,都能感受到制度的温度与力量。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