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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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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数智赋能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的逻辑结构与价值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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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智赋能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的逻辑结构与价值实现

( 2026-01-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赵朝琴 刘桂明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发文,自2025年7月14日起全面推广使用的67类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是数智赋能法律文书的创新实践。要素结构化使示范文本的逻辑性更强,在办案全流程发挥作用;表述模式化使示范文本兼顾要素拆分与结构留白,实现向“综合表述”的跨越式转变;正义、效益、秩序价值有机融入示范文本,为整体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奠定了坚实基础。
  要素结构化:更好实现示范文本基本逻辑的全流程贯通
  要素结构化是示范文本有别于传统起诉状答辩状格式(以下简称传统格式)的鲜明特色。传统格式重在对诉讼请求或答辩事项、事实、证据、理由(以下简称四个版块)内容以及其他程序性内容的总体设计,相关写作要求比较概括,属于概括性表达;示范文本重在对传统格式中内容的逐级拆分和有序排列,精细到可简单填写或直接勾选,相关写作要求的结构性突出,属于结构化表达。例如,民间借贷纠纷示范文本,除了标题和最后的署名、日期,其他内容都通过示范文本既定表格的6个结构模块来呈现,依次为:“说明”“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约定管辖和诉前保全”“事实与理由”“对纠纷解决方式的意愿”。每一模块再细分为若干要素,每个要素固定在一个表格中,通过表格锁定要素的具体位置和顺序,实现了要素的结构化,各个要素表格共同组成示范文本的整体结构,体现了示范文本形式的创新性。
  形式服务于内容,示范文本与其反映的内容更加匹配。在起诉、答辩相关法律规定不变的情况下,示范文本与传统格式反映的四个版块内容是一致的;四个版块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也是不变的,其基本逻辑依然是演绎逻辑的三段论推理。以民间借贷纠纷示范文本为例,大前提是法律规范,对应示范文本“事实与理由”中的请求依据要素;小前提是案件事实,对应示范文本“事实与理由”中的事实要素;推论是法律文书的主题或结论,对应示范文本中的“诉讼请求”要素。与传统格式相比,示范文本更能清晰反映法律文书的实体、程序内容,更便于智能读取信息;大前提、小前提、推论及其关系的呈现更加具体、明晰,逻辑性进一步强化。
  实践中,由于示范文本的要素结构化,数智赋能助推示范文本基本逻辑从诉讼前端延伸到案件处理的整个过程,实现全流程贯通,也对全案法律文书构成基础性支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示范文本应用典型案例(第三批)中这样总结:示范文本靠前用、全流程,形成预防化解纠纷“新供给”。
  表述模式化:更好实现示范文本刚柔相济的精准化表述
  充分尊重起诉状答辩状写作规律是示范文本创新的前提和基础。传统格式与示范文本都属于法律文书,都应当尊重和反映法律文书的写作规律,表面来看,示范文本的表格式外观似乎与起诉状答辩状以叙事、说理为主要特色的规律很不协调;实则不然,表格内相关要素设计都力求叙事、说理的效果优化。示范文本将叙事、说理内容转化为可读取识别、可分析应用的多个要素,内涵更加丰富、要求更加具体。示范文本超越的是传统的填空白方式,叙事、说理的内容和方法不仅没有在示范文本中消失,还会实现更好的表达效果。其表述模式的创新体现为起诉状答辩状共性、个性及其关系的充分展示,数智化内核已经嵌入示范文本,赋予传统表格以全新意义。
  示范文本的表述模式可称为“综合表述”模式。表述模式可以分为三种:一为传统格式的“概括表述”模式;二为示范文本(试行)的“要素表述”模式;三为现行示范文本的“综合表述”模式,即“概括表述”“要素表述”相结合的模式。
  “综合表述”模式是示范文本创新的显著标志。其中,“概括表述”属于柔性的结构留白,“要素表述”属于刚性的内容锁定,刚性与柔性在示范文本中有机结合。该模式不仅与三段论基本逻辑不冲突,而且因应了法律实践中确立三段论大前提、小前提需要弹性空间的必然要求,深度契合法律方法论的基本原理,体现为更强的兼容性、更好的适用性。与此同时,“综合表述”模式呼应数智化需求,不仅适用于“简”案,也广泛适用于“繁”案;既能精准发力,也能普遍增效。
  价值体系化:更好实现示范文本的正义、效益和秩序价值
  正义、效益、秩序是法律文书的重要价值,示范文本亦然。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三批示范文本应用典型案例,可以窥见数智赋能对示范文本价值实现的有力促进作用。
  其一,数智赋能促进示范文本正义价值更好实现。示范文本的正义价值包括实体正义价值和程序正义价值。实体正义价值的实现,表现为示范文本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结果正确;程序正义价值的实现,表现为示范文本的程序事实清楚、程序事项完备、证据表达翔实、分析说理充分等。针对传统文书难以分析案件中碎片化且海量的信息、无法为案件解决提供所需指引的问题,示范文本可持续提供精准指引。在诉讼请求或答辩事项的确认与比对、诉辩争议焦点的识别与归纳、程序性内容的要素化表达等方面,有效汇聚数据信息,让正义价值通过数智赋能得以高质量实现。值得关注的是,示范文本表格中,排在第一位的都是“说明”模块,这一模块也是示范文本有别于传统格式的创新性要素,既是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需要,也是出于防止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目的,是示范文本正义价值的庄严表达。
  其二,数智赋能促进示范文本效益价值更好实现。示范文本的效益价值是指示范文本设计与文书填写能够以较少成本投入换来既定水平收益,或者以既定成本投入达到较大收益而具有的价值。效益价值的实现,体现在以下方面:表述方式刚柔并济、要素结构化、写作效率高、逻辑性强。针对当事人因不熟悉法律、表达不规范而导致的起诉难以及法院工作人员大量重复或事务性工作与案多人少之间矛盾等问题,通过智能引导示范文本应用、降低诉讼门槛等方式得以有效化解。当事人在引导下逐项填写相关要素,智能终端就能自动生成符合要求的文书,示范文本对案件处理全流程提供数据信息,实现诉辩状批量制作,避免重复劳动。不少当事人、律师表示示范文本好用、易用,节约时间和精力,提升解纷效率,让示范文本效益价值通过数智赋能得以高质量实现。
  其三,数智赋能促进示范文本秩序价值更好实现。示范文本的秩序价值是指示范文本整体、每一类示范文本的具体要素之间呈现的一种有序状态。秩序价值的实现体现在以下目标:一是规范性目标,包括文本结构的统一性、要素组合的有序性;二是调节性目标,既体现在反映案件办理过程、理由与结果,还体现在解释法律规则、填补法律漏洞等方面;三是保护性目标,如保障权利行使与督促义务履行、维护法律权威建立保障示范文本写作质量的良好机制。针对传统法律写作因信息遗漏或误解而导致的事实认定难、同案不同判等问题,通过示范文本“综合表述”模式助力结构化数据快速填写,为案件处理全流程提供一致性的数据信息,实现示范文本的全要素精准表达、应用。实践中,有的法院向前延伸示范文本应用范围,将示范文本应用融入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先行调解等工作中一体推进、一体落实,促进案结事了人和,示范文本秩序价值通过数智赋能得以高质量实现。
  数智赋能示范文本的应用前景非常广阔,促进包括示范文本在内的各类法律文书数智化是必然趋势,也是法学研究、法学教育的崭新课题。数智赋能示范文本等法律文书的创新实践应尽快融入中国法律文书学自主知识体系,融入教学研究体系、人才培养培训过程,以更高质量服务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
(作者单位: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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