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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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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蒲晓磊 10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海商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进行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普遍认为,修订草案三审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审议通过。同时,与会人员针对具体条文的完善提出修改意见。 傅自应委员提出,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打压遏制我国海运事业已成为确定性的挑战,有必要为我国反制措施提供充足法律依据,丰富法律斗争工具箱。对此,建议进一步完善反制条款,将第三百零八条修改为“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和船舶建造相关领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或者协助、支持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 欧阳昌琼委员指出,第三百零八条中的“海上运输”这一表述很难概括河道运输、停靠港口码头等情形,建议将“在海上运输和船舶建造相关领域”修改为“在船舶的建造、拥有、运营相关领域”,这样范围更广,避免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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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海商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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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完善反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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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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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蒲晓磊 10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海商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进行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普遍认为,修订草案三审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审议通过。同时,与会人员针对具体条文的完善提出修改意见。 傅自应委员提出,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打压遏制我国海运事业已成为确定性的挑战,有必要为我国反制措施提供充足法律依据,丰富法律斗争工具箱。对此,建议进一步完善反制条款,将第三百零八条修改为“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和船舶建造相关领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或者协助、支持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 欧阳昌琼委员指出,第三百零八条中的“海上运输”这一表述很难概括河道运输、停靠港口码头等情形,建议将“在海上运输和船舶建造相关领域”修改为“在船舶的建造、拥有、运营相关领域”,这样范围更广,避免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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