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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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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赵晨熙 10月26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分组审议期间,委员们指出,耕地作为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制定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有利于整治乱占、破坏耕地违法行为,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和管护力度,进一步全面、系统规范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活动,为夯实国家粮食安全根基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草案健全制度措施,完善约束机制,压实相关责任,符合我国国情和农情,内容基本可行。 围绕强化农民在耕地保护中的作用、增加公益诉讼条款、强化科技赋能等方面,委员们积极建言献策。 调动各主体保护耕地积极性 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针对如何强化农民在耕地保护中的关键作用进行了讨论。 范骁骏委员指出,耕地被称为最宝贵的资源,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因此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不是普通立法,而是为基本国策立法,为国家关于耕地的治理体系立法,为广大农民的命根子立法。他建议在草案第一条中增加“维护广大农民基本利益”这一表述。同时,在草案总则部分单列一条,明确农民在耕地保护中的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明确农民参与耕地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这样有利于激励农民参与民主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提升耕地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杜家毫委员也认为,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既涉及国家粮食安全,同时也涉及承包方的权益,作为承包方的农民来讲,有保护耕地的责任,也有提升耕地质量的责任,同时对乱占、乱用耕地的行为也有监督和举报的权利和义务。他希望这部法律对农民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依靠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共同保护好耕地、提升耕地质量,同时制止违法占地或者损害土地质量的行为。 “耕地是亿万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也是农民最重要的收入来源。”苻彩香委员建议在草案第六章“保障与监督”中增加“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的相关内容,以提高种粮农民收入,充分调动农民保护耕地和种粮的积极性。 建议增加公益诉讼专门条款 在草案中增加公益诉讼条款,也是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的共识。 蒋卓庆委员建议完善行刑衔接与公益诉讼机制,增设专门条款,明确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在查处非法占用耕地、破坏耕地等涉嫌犯罪案件中的协作机制。同时,与正在制定的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相衔接,明确对严重破坏耕地、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形成法律保护合力。 汤维建委员也建议在草案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增加公益诉讼条款,明确相关主体因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他指出,耕地具有双重功能,一方面是粮食生产的载体,另一方面具有生态功能,破坏耕地同时也会破坏生态环境,因此耕地保护具有公益性,应当明确规定公益诉讼条款,填补公益保护的漏洞。 科技赋能全面提升监管效能 分组审议中,如何通过科技赋能进一步提高耕地质量、强化耕地保护,也成了多位委员思考的问题。 在白尚成委员看来,提高耕地质量关键在于科技,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他建议充实草案第三十九条内容,进一步突出科技支撑作用,完善技术标准和推广体系,明确鼓励科研机构、高校与企业加强耕地保育、退化耕地治理、高效节水灌溉、盐碱地改良等关键技术研发,尤其是制定和完善适应不同区域气候特点的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技术,增加“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相关内容,解决好“最后一公里”问题,让先进技术真正落到田间地头。 蒋卓庆委员则认为,科技赋能同样能够全面提升监管效能。他建议在草案中明确,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可运用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耕地数量与质量变化、高标准农田利用状况等进行动态监测,加强动态监管,实现耕地变化“早发现、早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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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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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农民在耕地保护中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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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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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赵晨熙 10月26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分组审议期间,委员们指出,耕地作为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制定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有利于整治乱占、破坏耕地违法行为,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和管护力度,进一步全面、系统规范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活动,为夯实国家粮食安全根基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草案健全制度措施,完善约束机制,压实相关责任,符合我国国情和农情,内容基本可行。 围绕强化农民在耕地保护中的作用、增加公益诉讼条款、强化科技赋能等方面,委员们积极建言献策。 调动各主体保护耕地积极性 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针对如何强化农民在耕地保护中的关键作用进行了讨论。 范骁骏委员指出,耕地被称为最宝贵的资源,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因此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不是普通立法,而是为基本国策立法,为国家关于耕地的治理体系立法,为广大农民的命根子立法。他建议在草案第一条中增加“维护广大农民基本利益”这一表述。同时,在草案总则部分单列一条,明确农民在耕地保护中的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明确农民参与耕地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这样有利于激励农民参与民主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提升耕地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杜家毫委员也认为,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既涉及国家粮食安全,同时也涉及承包方的权益,作为承包方的农民来讲,有保护耕地的责任,也有提升耕地质量的责任,同时对乱占、乱用耕地的行为也有监督和举报的权利和义务。他希望这部法律对农民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依靠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共同保护好耕地、提升耕地质量,同时制止违法占地或者损害土地质量的行为。 “耕地是亿万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也是农民最重要的收入来源。”苻彩香委员建议在草案第六章“保障与监督”中增加“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的相关内容,以提高种粮农民收入,充分调动农民保护耕地和种粮的积极性。 建议增加公益诉讼专门条款 在草案中增加公益诉讼条款,也是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的共识。 蒋卓庆委员建议完善行刑衔接与公益诉讼机制,增设专门条款,明确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在查处非法占用耕地、破坏耕地等涉嫌犯罪案件中的协作机制。同时,与正在制定的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相衔接,明确对严重破坏耕地、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形成法律保护合力。 汤维建委员也建议在草案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增加公益诉讼条款,明确相关主体因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他指出,耕地具有双重功能,一方面是粮食生产的载体,另一方面具有生态功能,破坏耕地同时也会破坏生态环境,因此耕地保护具有公益性,应当明确规定公益诉讼条款,填补公益保护的漏洞。 科技赋能全面提升监管效能 分组审议中,如何通过科技赋能进一步提高耕地质量、强化耕地保护,也成了多位委员思考的问题。 在白尚成委员看来,提高耕地质量关键在于科技,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他建议充实草案第三十九条内容,进一步突出科技支撑作用,完善技术标准和推广体系,明确鼓励科研机构、高校与企业加强耕地保育、退化耕地治理、高效节水灌溉、盐碱地改良等关键技术研发,尤其是制定和完善适应不同区域气候特点的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技术,增加“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相关内容,解决好“最后一公里”问题,让先进技术真正落到田间地头。 蒋卓庆委员则认为,科技赋能同样能够全面提升监管效能。他建议在草案中明确,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可运用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耕地数量与质量变化、高标准农田利用状况等进行动态监测,加强动态监管,实现耕地变化“早发现、早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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