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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大虚拟财产刑法保护力度

加大虚拟财产刑法保护力度

( 2025-04-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评论
  □ 袁 方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数字经济的兴起,虚拟财产的价值愈发受到关注。前不久,网络游戏《梦三国2》的一个等级为“至尊11”的游戏账号被司法拍卖,拍出21.3万元高价,足见虚拟财产的经济价值。同时,近年来因虚拟财产引发的案件数量和类型呈现快速增长趋势。据统计,2019年至2024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与网络虚拟财产有实质关联的案件6372件,民事案件5525件,刑事案件847件。
  然而,目前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界定和保护方式还不完善,特别是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仍面临诸多挑战,如财产性质不明确、法律属性存在争议、技术特性给定罪带来难题、缺乏科学合理的价值计算方法等。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实现对虚拟财产的有效保护,已成为数字时代刑法必须回应的重要问题。
  虚拟财产具备“财产”所具有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和可流转性。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虚拟物品(游戏)交易市场规模742.5亿元,其中,游戏装备交易规模248.7亿元,游戏货币交易规模253.9亿元。这表明虚拟财产能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具有真实的价值性。目前,网络空间有多家虚拟财产交易平台,且已形成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之间的交易规则。虚拟财产一经卖出,卖方就能获得现金或转账,这进一步体现了虚拟财产的稀缺性、可支配性和可流转性。可以说,虚拟财产是现实世界财产关系的数字化映射,不能因其存在于虚拟空间而否定其作为财产受到保护的必要性。
  在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方面,应当采取债权化的保护方式。虚拟财产是网络用户与网络运营商之间服务合同履行的产物,其存在和消亡高度依赖网络运营商的维护,用户对其的使用和交易也必须遵守网络运营商制定的规则。实际上,用户对虚拟财产享有的财产权利与储蓄合同中的合同债权十分相似,合同权利的实现离不开义务人的积极配合。在司法实践中,相关争议也多被归为合同纠纷加以处理,虚拟财产背后的法律关系表现为相对性的债权。债权化的保护模式,契合虚拟财产的平台依附性、价值波动性以及权属关系动态变化等特性。
  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需要从刑法解释与罪名适用两方面入手。在刑法解释方面,需回应数字时代财产权保护的需求。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将财产限定为具有一定体积的实物,如土地、房屋等。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债权、数据权益已成为重要的财富形态,财产性利益的刑法要保护性日益凸显。因此,有必要将虚拟财产解释为新型财产性利益,并纳入财产犯罪的规制范围。在罪名适用方面,需对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作出准确评价。对于通过破解账号密码、利用系统漏洞等方式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由于财产性利益的转移违背被害人意志,应以盗窃罪论处;对于通过虚构交易内容、隐瞒交易事项等方式骗取虚拟财产的行为,由于财产性利益的处分基于被害人的错误认识,应以诈骗罪论处。
  在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方面,需建立“用户视角+平台视角+社会视角”的认定机制。由于用户的实际损失最能体现出非法获取虚拟财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原则上应以用户购买、获取该虚拟财产实际付出的金额认定虚拟财产的价值。当从用户视角得出的认定结论存在争议时,可以引入平台视角,即根据虚拟财产在平台上的平均交易价格进行动态调整。如果以上两种视角仍不能作出合理评价,则可借助专业人员辅助认定虚拟财产的价值。
  要构建适应数字文明的虚拟财产保护制度,必须明确虚拟财产的要保护性,推动民法确权与刑法保护协同演进,创新刑事司法理念,通过刑法解释、罪名适用等回应技术变革,同时建立合理的虚拟财产价值认定机制,实现“技术革新—法律回应—社会公正”的良性互动。唯有如此,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数字时代的财产权保护中收获更多获得感、安全感。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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