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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编者按
· 以知识产权制度护航人工智能发展
· 人工智能重塑知识产权生态系统
· 补齐平台经济信用监管短板
· 丙吉问牛
· 公共交通安全不容任性
· 图说世象
· 加大虚拟财产刑法保护力度

补齐平台经济信用监管短板

( 2025-04-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评论
  □ 薛 军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蓬勃发展,如何在这一领域建立有效的信用管理制度,使其成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发展的有力抓手,一直受到各方高度重视。以电子商务法为核心的平台经济领域法律法规,已存在信用制度相关规则。这些规则在实践中发挥了显著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平台经济领域的信用制度建设仍面临诸多问题。在此背景下,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加强平台经济领域信用建设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
  首先,《意见》提出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和平台企业经营信息的共享。这里主要针对的是当前公共信用信息可用性、可及性不足的问题。经过多年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国各级各类政府机构积累了大量的公共信用信息。就市场监管领域而言,有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这些公共信用信息对于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判断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具有重要价值。然而,目前这些公共信用信息缺乏与平台企业的有效互联、互动和共享机制。这导致平台上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过度依赖平台内部的信用评价制度,甚至将其作为唯一的信用评价依据,由此催生了大量刷单、炒信等黑灰产。
  如果能够强化公共信用信息与平台企业经营信息的共享,提高公共信用信息的可用性、可及性,真正做到“一键可达”,那么将可以显著提升相关信用信息的实际作用,切实发挥信用机制评价引领、奖优罚劣的强大功能。从这个角度说,《意见》强调公共信用信息与平台企业经营信息之间的共享,可谓抓住了平台信用治理中的关键,并提出了相应的破解之道。
  其次,《意见》提出引导平台企业建立平台内信用管理制度和平台间失信联合约束制度。这一表述的关键在于“联合”二字。一段时间以来,我国主流电商平台企业加大平台治理力度,以平台内信用管理制度促推商家合规经营,保障各方主体权益,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如果仅有一家或几家平台高标准、严要求,而其他平台却低标准、无要求,就可能导致一些商家为了规避前者的高水准管理措施从前者迁移到后者,这反而使得后者用户数量增加。在这种情况下,规范化的管理反倒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劣势。
  为避免产生这种“探底竞赛”效应,就要强调平台经济领域的信用管理必须是一种集体行动、联合行动,绝不允许违规失信商家通过迁移到另外一家平台,轻松抹去自己的失信痕迹。要通过联合约束让失信者无处遁形,使平台的信用管理对相关主体形成“硬约束”。由此来看,《意见》的确看到了相关问题的症结。而如何在各平台之间建立切实有效的失信联合约束制度,防范和惩戒失信者,还需要深入研究。
  最后,《意见》提到要加强对网络主播、自媒体、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MCN机构)等特定主体的信用监管。这是针对当前平台经济领域信用监管主要盲区提出的意见。一般来说,平台内商家已受到以信用评分为主体框架的平台内信用评价制度的较好约束。但以MCN机构为代表的相关机构组织较为特殊,尽管其与平台经济高度关联,但又在很大程度上“隐身”在平台用户体系之外,往往很难被平台的信用规范所约束,这也导致了不少乱象。因此,平台经济领域的信用建设,也应当将这些高度关联的主体纳入进来,并作为重要环节加以完善。对此,可以考虑引入社会化的信用评价机制,由各方主体针对其市场活动所呈现出的状态进行信用评价和管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系统化的平台经济领域信用管理制度。
  平台经济的发展仍有广阔空间。如何在这一领域建立起稳健且全面的信用制度,确保平台经济行稳致远而不走入“内卷式”竞争和“探底竞赛”,的确值得深入思考和不断探索。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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