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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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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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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代日本刑法史研究的缘起
· 子皋为狱吏
· 是一个内外衔接结构复杂的系统
· 应完善或创建相应的国际合作机制


张勇谈数据安全刑事治理——
是一个内外衔接结构复杂的系统

( 2024-09-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张勇在《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4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数据安全刑事治理过程论》的文章中指出:
  数据安全治理是国家安全治理体系中的关键一环,统筹数据安全与发展成为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核心。数据安全刑事治理是一个开放的、动态的过程,面对增升趋重的数据安全风险和刑事犯罪,仅通过刑事司法层面的强力管控难以有效达到犯罪防治的效果。因此,应当改变原有的管控模式,将管控目的从数据静态安全转向数据动态安全,在管控理念上从数据安全风险管控转向兼顾数据利用发展,在宏观模式层面从由国家主导的传统管控模式到多元共治的现代化治理模式的转变。
  过程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其包含存在、时间、空间、结构、运动的方向等,既是世界观又是方法论。从过程论角度看,司法活动就是司法权的运行过程。刑事治理具有过程性、阶段性和系统性。在刑事治理系统内部,从狭义角度来看,刑事治理过程包括刑事立法过程和刑事司法过程;从广义角度来看,刑事治理过程除了狭义上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之外,还包括犯罪预防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刑事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阶段。在刑事治理过程系统外部,则包括行政机关针对数据犯罪进行的政府治理、企业组织和个人参与的社会治理过程和阶段。
  数据安全刑事治理是数据安全治理的下位概念,后者在主体和范围上相较于前者更为多元、宽泛。数据安全刑事治理是指司法机关针对危害数据安全的犯罪行为所进行的刑事司法活动。数据安全刑事治理是一个内外衔接、结构复杂的系统,也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动态过程。在数据安全保护方面,如何运用刑法手段实现数据安全与发展的平衡,如何与其他法律手段协调配合,共同实现数据安全保障,需要从刑事治理过程角度加以动态性、系统性思考。因此,引入过程哲学和方法论,确立数据安全刑事治理过程理念,对于积极有效地预防和惩治数据犯罪、满足刑事治理现代化的需要,是十分必要和有意义的。数据安全刑事治理过程具有刑事风险预防、分类分级保护、硬法软法融合、多元主体参与四项内在机能,形成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运行机制。
  参与数据安全刑事治理的司法机关、政府部门、企业组织以及个人等各方主体不能单一追求某个阶段或环节的治理效果,应遵循数据安全刑事治理过程运行的规律性,确立刑事一体化理念,在刑事司法与行政监管、社会治理的融合中,构建刑事风险评估、定罪量刑互动、刑事案件过滤等过程机制,推进数据安全刑事治理现代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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