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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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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从《尚书》看商朝法制历史并非乏善可陈
· 近代日本刑法史研究的缘起
· 子皋为狱吏
· 是一个内外衔接结构复杂的系统
· 应完善或创建相应的国际合作机制

子皋为狱吏

( 2024-09-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孔子相卫,弟子子皋为狱吏,刖人足,所跀者守门。人有恶孔子于卫君者,曰:“尼欲作乱。”卫君欲执孔子。孔子走,弟子皆逃。子皋从出门,跀危引之而逃之门下室中,吏追不得。夜半,子皋问跀危曰:“吾不能亏主之法令而亲跀子之足,是子报仇之时,而子何故乃肯逃我?我何以得此于子?”跀危曰:“吾断足也,固吾罪当之,不可奈何。然方公之狱治臣也,公倾侧法令,先后臣以言,欲臣之免也甚,而臣知之。及狱决罪定,公憱然不悦,形于颜色,臣见又知之。非私臣而然也,夫天性仁心固然也。此臣之所以悦而德公也。”
——《韩非子·外储说左下》

  解析:注重司法的社会效用
  春秋时期,特别是孔子生活的春秋末年,礼制逐渐失去调整社会秩序的强有力作用。孔子引仁入礼,改造了西周以来的礼制,为法秩序构建提供了价值指引和规范基础。《论语·子路》中所谓“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正表明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儒家思想对法在指引、教化等方面积极作用的肯定。
  1.兼容仁爱之心与法治精神,达成法与情的司法目的
  作为法家思想集大成者的韩非提出了以“法治”代替之前的“礼治”的观点,反对将道德作为政治统治的标准,但他并没有否认道德的价值,正如其在《韩非子·外储说左下》中引用孔子的话:“善为吏者树德,不善为吏者树怨。”但法律如何具体适用、任用什么样的人担任执法官等诸多问题,却未能在实践中得到系统性解决。韩非认识到在实施法度的过程中只有做到公正,才能得到百姓的自觉遵守与服从,即达到“以罪受诛,人不怨上”的效果。子皋为狱吏时,不仅认真推敲法令,判断对有罪者是否应刖足,而且在施刑时秉其“仁爱”的天性,表现出了对被刖足者的怜悯、同情。正因如此,被刖足者虽受酷刑,但对施刑者不仅不怨恨,反而持理解的态度。
  这则关于儒家人物的故事,在《孔子家语》中也有类似记载。韩非借此故事说明,兼容仁爱之心公正严格执法,哪怕是实施严刑重罚,也不会招致怨恨。掌权者要依法办事,更要仔细谨慎,同时仁爱之心不可或缺。只有在法律的限度内处理得当,法与情才能够兼容。可见,仁爱之心与法治精神不相违背,犯罪者也该得到应有的同情和关怀。这一点在当代刑事诉讼法“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任务中得到了传承。
  2.提升司法的道德能力,充盈法治的道德底蕴
  毫无疑问,当代新中国的法治与韩非所称“法治”有着本质的不同。但子皋为受刑者着想、保证刑法实施公正性的做法,仍然值得当今的司法人员借鉴。正如西方法谚云:“法乃公正善良之术。”实践中,由于法律规范的滞后性、演绎逻辑的局限性、证据信息的不完全性,法官在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律评价时,会进行一定的自由裁量,而司法实践表明:受时代欢迎的法官,是那些能够在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进行综合考量,实现法安天下与德润人心有机统一的法官;是那些既关注当下案件的裁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是否接受,又注意运用良善的司法裁决方法和技巧,实现良好的道德效应和社会引领的法官。
  3.推动法律与道德融合,厚植发展的法治土壤
  《韩非子·用人》:“释仪的而妄发,虽中小不巧;释法制而妄怒,虽杀戮而奸人不恐。罪生甲,祸归乙,伏怨乃结。故至治之国,有赏罚而无喜怒。故圣人极有刑法,而死无螫毒,故奸人服。发矢中的,赏罚当符,故尧复生,羿复立。”依这段记载,要建立“至治之国”,就必须摆脱喜怒的牵绊,专依法律来实施刑罚。“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良法之所以能深入人心,是因为良法是成文的道德,法律与道德协同发力,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依法施刑而让民众信服,正表明法律作为权威或准则已深入人心,法律规范成为人们内心评判是非曲直的标准和引导人们言行举止的规范,所以即使有人因违背了法令而受到处罚,也心甘情愿地接受、服从处罚,更不会怨恨执行法律的个人。
  (文章节选自崔亚东主编的《法治文明溯源:中华法系经典案例解析》,商务印书馆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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